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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边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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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李某虎非法买卖爆炸物再审改判无罪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桂10刑再8号

入库编号:2024-05-1-043-002

关键词: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爆炸物 二氧化碳发热管 行政犯 主观犯意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涉及行政管理的犯罪而言,相关犯罪的成立,应当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对于案涉物品未被列入监管名录,购买者已从卖家获得有资质部门安全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且所购物品用于正常生产活动,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到了审慎管理、安全使用的,依法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1.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李某虎因生产经营需要,欲购买二氧化碳致裂设备。在购买前,李某虎通过微信联系卖家马某剑,索要并获取了生产方贵州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由国家民爆质检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具备爆炸性”的检测报告。基于对上述资质及报告的信任,李某虎购买了400根二氧化碳发热管,用于石场生产爆破作业。案发时,涉案发热管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安机关未扣押到实物。

案发后,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局在侦办卖家郑某轩、马某剑案件时,从工厂扣押的样本送检至贵州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送检样品具有燃烧、爆炸性,属于爆炸物品。原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虎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李某虎申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2.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 主观犯意的认定:被告人李某虎在购买涉案物品时,是否具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主观故意?
  2. 鉴定意见的采信:贵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爆炸物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无实物对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涉案物品的法律属性?

二、法律分析1.行政犯的构成前提:行政违法性的缺失阻却刑事犯罪成立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行政犯的成立,以违反前置的行政法规为前提。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规定,只有被列入品名表或者经有权部门认定为爆炸物的物品,才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

再审裁判明确指出,案涉二氧化碳发热管作为一种利用专利技术转化生产的新型技术产品,在案发时并未被有关主管部门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未被归类为爆炸物。这构成了本案无罪判决的基石。

从法理上分析,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不能脱离其行政从属性。如果某一物品在行政监管层面尚处于“灰色地带”或未被明确禁止流通,则不宜直接动用刑法进行规制。本案中,被告人购买的是具有合法工商登记、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该产品在行政监管名录中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在此背景下,认定该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缺乏前置法的支撑。

2.主观故意的认定:基于信赖原则与合理注意义务的排除

刑法处罚的是故意犯罪。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中,主观故意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买卖“物品”,还要求其认识到该物品具有“爆炸物”的属性,或者至少认识到该物品可能是国家禁止私自买卖的危险物品。

再审裁判深入分析了李某虎的主观状态:

  • 审慎审查义务的履行:李某虎在交易前,主动索要并核对了卖家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权威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这些文件构成了其相信涉案物品为合法流通物品的合理依据。
  • 交易方式的信赖:涉案物品通过普通物流运输完成交付。在我国严格的物流监管体系下,能够通过普通物流运输的物品,通常意味着其未被定性为危险违禁品。这一交易外观进一步强化了李某虎的“合法信赖”。
  • 善意的用途与后果:李某虎购买物品用于合法的石场生产经营,且在使用过程中做到了审慎管理、安全使用,未造成实际危害。

上述行为表明,李某虎不仅不具备犯罪故意,反而尽到了作为一名普通市场经营主体在当时环境下所能达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若对已经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行为人课以刑事责任,将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违反了刑法期待可能性的原理。

3.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与存疑有利被告

本案再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对核心证据——贵州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否定。再审裁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体现了严谨的证据法思维,主要包含三个层次:

  • 检材同一性的存疑:由于李某虎购买的发热管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取样。而卖家郑某轩生产的产品存在因时间及技术改进导致的成分不一致情形。在关联案件中,存在多份成分认定不一致的鉴定报告(有的不具备爆炸性,有的具备爆炸性)。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虎购买的批次与后来被扣押送检的批次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不能将后续检材的鉴定结论直接归责于前期的交易行为
  • “爆炸性”与“爆炸物”的本质区别:再审裁判提出了一个极具理论深度的观点:“爆炸性是属性概念,具有爆炸性的物质并不等同于就是爆炸物,爆炸物应该是能够达到一定爆炸能量的爆炸性物质。”这一论述精准地区分了化学属性(物质本身的化学特性)与法律属性(国家管制对象的定性)。并非所有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物质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如果仅因物质成分具有爆炸性就一律认定为爆炸物,将会混淆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与爆炸物的界限,导致刑法适用的泛化。
  • 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关联的郑某轩、马某剑案中,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这一结果从侧面印证了涉案产品的定性本身存在重大争议。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在关联案件中被认定为无罪,作为购买下游的李某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更无从谈起,体现了刑事司法中上下游案件处理的协调性。

三、辩护思路总结与裁判要旨启示1.辩护思路总结

本案的辩护策略具有典型意义,值得在类似新型技术产品涉刑案件中借鉴:

  • 切割实物,质疑检材同一性:在无实物扣押的情况下,坚决否认鉴定意见与涉案物品的关联性,利用卖家生产批次不一致的证据,打破控方的证据链条。
  • 强调信赖利益,否认主观故意:重点展示被告人在交易前的审慎审查行为(索取资质、检测报告),强调其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回归行政犯本质,挑战定性前提:通过论证涉案物品未被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主张刑事违法性的缺失,从源头上否定犯罪构成。
2.裁判要旨提炼

本案的裁判要旨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对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行政犯,犯罪成立应以行政违法为前提。若案涉物品未被列入监管名录,购买者基于对卖方资质及权威检测报告的信赖进行交易,且将物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尽到审慎管理义务的,依法不构成犯罪。

3.关于鉴定意见采信的启示

本案对司法实践中的鉴定意见审查提供了重要启示:

  1. 严格审查检材来源:必须确保送检检材与涉案实物具有同一性,不能以事后扣押的“类案”样本推定“本案”实物的属性。
  2. 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鉴定机构可以出具物品“是否具有爆炸性”的事实判断,但对于该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国家管制目录及具体案情进行独立的法律评价,不能直接“以鉴代审”。
  3. 综合全案证据判断:鉴定意见并非“一鉴独大”。在存在多份结论矛盾的鉴定意见,或者关联案件已经撤回起诉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四、结语

李某虎案从十年有期徒刑到再审无罪,不仅是个体命运的转折,更是司法理性回归的体现。该案通过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强调了对新型生产工具不宜轻易入罪的审慎态度。在刑事辩护与司法审判中,唯有严守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逻辑,才能避免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过度扩张,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正义



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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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l刑事观察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互联网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现主要从事企业合规和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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