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福建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公安局民警李某,因在公安局内猥亵15岁未成年少女,手段包括摸胸,强迫女孩给自己kou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被害者家属不服,认为量刑过低,将继续上诉。
案件发生于2025年6月16日,受害女孩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传唤到派出所录口供,期间,民警李某支开女孩的母亲,在办公室内对女孩实施了一系列猥亵行为,并在案发现场和受害女孩身上留下了大量精斑。
据受害女孩的父亲所说,事发后的8个月里,女孩多次离家出走,并多次表现出自残的行为,精神遭受极大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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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今为止,从公开的报道来看,李某及其所在的公安局尚未对女孩一家人进行道歉,而且在案发后,李某没有被立即撤职,当地公安局表示,要等到判决结果生效后,才会将李某开除。就目前受害者家人继续上诉的情况来看,距离判决正式生效,恐怕还要等很长时间。
民警属于公职人员,而且是专门为了维护法治的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且李某不是在私人场所(例如旅馆)侵犯未成年人,而是明目张胆地在公安局办公室里作案,如此猖狂,令人难以置信!这对该公安局的形象,对当地所有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信力,让当地老百姓对警察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轻判,而应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2016年,云南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昆明市晋宁区某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办公室、停车棚和宿舍等地,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亲吻、搂抱等猥亵行为,但尚未触及kou交等恶劣行径,仍然,该教师于2019年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个教师被判6年,李某作为民警,在公安局犯罪,还涉及kou交等恶劣行径,却只被判不到3年,道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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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李某是在审讯期间,对女孩实施威胁并进行犯罪,他威胁的方式是吓唬女孩要将其拘留,从而达到犯罪的目的,这显然是利用职务给予的权力实施犯罪,坐实了渎职行为。
猥亵未成年人加渎职犯罪,居然只判2年9个月,这不是在震慑犯罪,而是在纵容犯罪。
最后,让我们想一想,李某如果是第一次做出这样的行为,怎么敢选择在公安局这样的地方实施?有没有可能,李某之所以如此胆大包天,是因为这样的事情他已经不是第一次做?有没有可能,他早就是一个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妇女权益的惯犯?这事不应该查一查吗?如果有更多的受害者,不应该为这些受害者伸冤吗?
假如照一审判决的结果服刑,受害女孩不到18岁时,李某就能获得自由之身,然而,被猥亵造成的心理创伤却会伴随受害人的一生,这样公平吗?李某身为民警,对被害者的身份、住址了如指掌,法院是否应该考虑对被害人采取更多的安全保护?
对于这件事,许多网友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太轻了。有的网友说,不敢想象这是发生在国内的案件。还有网友表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如果不从重处理,如何能维护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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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判决结果公布不久,一则名为“猥亵女孩民警曾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的词条被悄悄地顶上了热搜。
这条热搜极力凸显李某在工作上的功绩,却淡化他的犯罪事实。用这样的热搜给犯罪者洗地,让人感到十分荒谬。网友们对此并不买账,在无数冷嘲热讽之中,这条热搜又悄悄地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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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到这样的事情,笔者首先感到的是惊愕与悲哀——惊愕的是,这样的恶行竟然是一个民警在公安局里犯下的,悲哀的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抚慰受害者的伤痛,反而让受害者感到了不公。同时,笔者也对这名受害女孩的遭遇感到悲伤和同情。
但接下来,笔者对这个事件感到的是荒谬和不解——由于案件牵涉到未成年人,案宗不公开也是情有可原,但面对来自社会的质疑,法院至少可以公开以上判决的依据,来解释网民们的疑惑。另外,笔者也非常支持受害者家属进行上诉,也希望社会各界以及处理过类似案件的专业人士,能给到受害者一家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但愿水至平,镜至明,众者无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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