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公告
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呼伦贝尔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根据呼伦贝尔市气候特点和防灾减灾的需求,适时开展以抗旱、防雹、资源性人工增(雪)、突发性公共事件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高效,特此公告。
1. 作业时间: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10月31日。
2. 作业区域: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
3. 作业设备类型:增雨作业飞机型号为运-12(机号B-3849)和新舟60(机号B-3726),地面增雨、防雹作业采用内蒙古乌海556厂RYI—6300移动式增雨防雹火箭及国营第123厂生产的ZBZ-HJ-6(Ⅲ)型增雨防雹火箭。
4. 事故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爆炸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的炮弹弹头或未燃烧完的人工增雨防雹火箭弹残体时,禁止摆弄、搬运或自行拆卸火箭弹或者火箭弹残骸,以免发生意外事故。若发生人工影响天气意外伤害事件,必须严格遵照以下程序处置:迅速抢救伤员、抢救国家和群众财产,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呼伦贝尔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0-8245056
呼伦贝尔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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