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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被拐家庭的寻亲损失,泰安入室抢婴案法院判赔20万元寻亲费,余华英拐卖案每户仅获赔3万元,还有不少同类案件,法院连一分钱寻亲费都不支持。同样是性质恶劣的拐卖儿童犯罪,为何民事赔偿的差距能天差地别?
我是王玉琴律师,结合我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给大家拆解这背后的裁判逻辑、拐卖案件民事维权的长期痛点,以及司法裁判的新变化。
一、寻亲费为何难获法院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仅能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寻亲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能不能算“直接物质损失”,长期以来都是司法裁判的争议点。
以往很多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法院要么不认可寻亲费属于直接物质损失,要么对证据提出极其严苛的要求——被拐家庭寻亲动辄十几年,辗转全国各地,很难完整留存所有票据,最终往往因为“证据不足”拿不到一分钱赔偿。就算法院愿意支持,也会因为证据缺失,只支持极低的赔偿金额,根本无法弥补被拐家庭的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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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余华英案有突破,但拿“赔偿能力”限赔偿,合理吗?
余华英案的判决,虽然认可了寻亲费的合法性,也突破了“无票不赔”的门槛,但最终每户仅判赔3万元。判决书中明确提到,赔偿金额“结合了被告人余华英的赔偿能力”。
以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限制赔偿金额,合理吗?公平吗?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实属无奈:判高了,根本执行不了,形成“空判”,损害司法权威。
但判低了,就能执行到位吗?
余华英已被判处死刑,个人无稳定收入、无大额可执行财产,别说每户3万元,就算是更低的金额,也大概率无法实际履行,最终还是会形成“空判”。
既然不管判高判低,同样难以执行,为什么不能支持更高的赔偿额?
对被拐家庭而言,高额的赔偿判决,哪怕拿不到钱,也是法律层面的认定,是对他们十几年寻亲付出的认可,更是一份不可替代的心理安慰。
以“赔偿能力”压低赔偿额,看似是司法务实,实则是让本就受害的家庭,再承担一次法律层面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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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安入室抢婴案的突破,能否成为拐卖妇女儿童案民事赔偿的新样本?
泰安入室抢婴案,是目前国内无票据佐证的情况下,拐卖案件寻亲费判赔额最高的案件。法院没有拿“票据缺失”“被告人赔偿能力”当挡箭牌,直接认定寻亲费是“寻找孩子的必要费用”,酌情支持20万元。
虽然20万元,不足以弥补被拐家庭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能执行到位,但这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了。
这份判决的意义,从来不只是20万元的数字,而是它打破了长期以来拐卖案件民事赔偿的刻板限制,给后续同类案件树立了一个清晰的样本:
被拐家庭的寻亲付出,不该被冰冷的证据规则、虚无的“赔偿能力”否定。哪怕判决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法律也该先给足被拐家庭应有的公道,这才是司法该有的温度,也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正义的惩戒。
对于被拐家庭而言,想要主张寻亲费赔偿,一定要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做好证据的固定与留存,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我是王玉琴律师,17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附带民事维权。如果您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可随时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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