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破产,常熟法院推出“破产清算”30问,着眼于集中解答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中,各类群体关注的高频共性问题,将回应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大局工作从司法审判前端抓起,为常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Q
问题15:受理重整后能否中止诉讼或者执行?
A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Q
问题16:破产重整的期限多久?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即重整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共9个月。
Q
问题1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能否继续经营?
A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Q
问题18: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借款吗?
A
在重整期间,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共益债"。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
Q
问题19:重整期间有哪些融资渠道?
A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非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从事“共益债”业务的其他机构等。此外,常熟市人民法院与常熟农商行签订了助力重整企业复兴项目合作协议,可通过该途径为重整企业寻求融资保障。
Q
问题20:重整主要有哪些方式?
A
重整方式一般包括债转股、引入重整投资人、混合偿债等模式,其中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混合模式是最为常见、有效的方式。 引入重整投资人方式的优势:相较于债转股,能使全体债权人一次性得到现金清偿款、而非无法变现的长期股权,债权人更能普遍接受;相较于原股东自行筹资偿债,新投资人一般资金实力更为雄厚、且无原债包袱,能够最大限度引入偿债资金。
供稿|破产与清算审判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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