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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企业挽救与出清常见法律知识30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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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破产,常熟法院推出“破产清算”30问,着眼于集中解答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中,各类群体关注的高频共性问题,将回应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大局工作从司法审判前端抓起,为常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Q

问题21:如何招募合适的重整投资人?

A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一般有公告招募、定向邀请、协商推荐等方式。公告招募也称公开招募,是指管理人或债务人通过多种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公告寻找投资人的方式。公开招募的优势主要在于程序的公开透明,有利于投资人的充分竞争。

定向邀请、协商推荐等方式一般属于非公开招募,是管理人或债务人通过非公开谈判寻找投资人。非公开招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有时也可以通过充分的协商谈判确定更加适合债务人的重整方案。 此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牵头组建苏州企业重组投资人库,也可以从该库中遴选重整投资人。

Q

问题22:重整成功后,如何办理信用修复?

A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中办及国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2月14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等文件对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都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

Q

问题23:重整不成或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果如何?

A

重整计划草案、和解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虽表决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经裁定批准后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供稿|破产与清算审判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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