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14 日,一份公开实名控告信在南阳司法圈引发轩然大波:河南民川(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学会,受南阳蚂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实名控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立案难、刻意刁难当事人”,直指该院三次网上立案三次无理由驳回,既不出具不立案决定书,也不做任何说明,甚至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后仍我行我素,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与营商环境。这一事件不仅撕开了宛城区法院 “立案便民” 宣传与现实的巨大反差,更让该院近年来积累的司法公信力问题再次被推到聚光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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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南阳蚂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F96WB69
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控告事由:民事案件立案难,刻意刁难当事人,三次网上提交立案三次被拒绝,严重侵害企业营商环境,请求各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其立案,并根据各自权限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南阳蚂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油市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为:江油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玉皇庙街村的南阳市万邦农产品冷链物流园项目劳务施工。在劳务施工过程中多次从蚂蚁公司租赁机械设备使用,欠付租赁费9万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机械用于项目建设,该项目所在南阳市宛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九条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为索要租赁费,蚂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人于2026年3月23第一次通过网上提交立案申请,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审核不通过,同时告知蚂蚁公司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2026年3月30日第二次再次网上提交立案,4月7日继续以到被告住所地诉讼为由审核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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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蚂蚁公司代理人于2026年4月7日重新提交网上立案。同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情况。省高院将线索批转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2026年4月7日第三次网上提交的立案,被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4日第三次以“到被告住所地诉讼”为由审核不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宛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正规的人民法院,前后三次以同样的不能成立的理由,对蚂蚁公司网上立案申请不予通过,既不出具不立案决定书,也不做任何说明。尤其是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督办信息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刁难辖区企业,严重侵害企业营商环境。期间与立案庭庭长沟通亦未果。为维护蚂蚁公司合法权益,现公开网络实名反映,同时邮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026年4月14日
控告信内容来源:赵学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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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控告信披露的细节,蚂蚁公司与江油市某建筑公司存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江油某建筑公司承包了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玉皇庙街村的万邦农产品冷链物流园项目,施工期间多次向蚂蚁公司租赁机械设备,累计欠付租赁费 9 万余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租赁设备全部用于宛城区内的项目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蚂蚁公司据此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管辖规定。
然而,这场看似简单的涉企维权,却在立案环节遭遇了 “三重门”:
- 2026 年 3 月 23 日:
- 蚂蚁公司委托律师第一次通过网上提交立案申请,被宛城区法院审核不通过,口头要求 “到被告住所地(江油)提起诉讼”;
- 2026 年 3 月 30 日:
- 律师第二次提交立案申请,4 月 7 日再次被以相同理由驳回;
- 2026 年 4 月 7 日:
- 律师第三次提交立案申请,同时拨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反映情况,省高院将线索批转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但在4 月 14 日,宛城区法院第三次以 “到被告住所地诉讼” 为由,审核不通过,全程未出具任何书面不立案决定书,也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
深层拷问:立案难背后,是司法为民的 “缺位” 与营商环境的 “痛点”
此次蚂蚁公司立案难事件,本质上是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落实走样、司法监督失灵、营商环境保障 “口号化” 的集中爆发:
1. 立案登记制沦为 “实质审查”,改革初衷被架空
2015 年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是变 “审查制” 为 “登记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得设置门槛。但在宛城区法院,明明管辖权清晰、符合起诉条件的涉企案件,却被以 “管辖权” 为由反复刁难,甚至在上级督办后仍拒不纠正,本质上是将立案权异化为 “刁难权”,让立案登记制成为一纸空文。
2. 营商环境 “嘴上发力”,司法保障 “纸上谈兵”
宛城区法院多次对外宣传 “打造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网”,但蚂蚁公司 9 万元租赁费的维权,却连立案环节都无法通过。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立案难” 就是维权路上的 “拦路虎”:若法院拒绝立案,企业的合法债权将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不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更会让企业对南阳的营商环境失去信心。
3. 监督机制全面失灵,上级督办成 “一纸空文”
此次事件中,蚂蚁公司在第三次立案时,已通过 12368 热线向河南省高院投诉,省高院将线索批转南阳市中院督办,但宛城区法院仍在 4 月 14 日第三次驳回申请。这意味着,上级法院的监督、内部的投诉机制,在该院面前完全失效,当事人只能通过公开实名举报的方式维权,凸显了基层法院监督体系的漏洞。
4. 程序违法无人追责,司法公信力持续受损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不予立案必须出具书面裁定书,当事人可据此向上级法院上诉。但宛城区法院三次拒立,全程不出具任何文书,也不说明理由,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程序违法在该院并非个例,却从未见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长此以往,必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舆论追问:谁来为企业维权 “开路”?谁来监督法院的 “任性”?
宛城区人民法院三次拒绝蚂蚁公司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何在管辖权明确的情况下,反复要求企业远赴江油起诉?
- 为何三次拒立均不出具书面不立案决定书?是否故意规避当事人的上诉权?
- 河南省高院、南阳市中院督办后,该院仍拒不纠正,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当被追责?
- 针对该院近年来频发的立案难、执行乱、作风差等问题,上级法院是否应当开展专项督察,彻底整治顽瘴痼疾?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立案是这道防线的 “第一道门”。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9 万元租赁费可能是维系企业运转的救命钱;对于南阳营商环境而言,一次公正的立案,胜过十次宣传口号。
宛城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破坏了南阳的招商环境,必须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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