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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期|曝光台
《中国化妆品》杂志 | 何欣洋
上周监测重点
根据上周(4月6日-4月12日)公开的监管信息,化妆品行业在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暴露出一系列深层次合规问题,呈现以下三大特征:
1. 禁用原料问题依然突出,祛痘及指甲油类产品风险较高
2. 生产环节违规行为频发,从无证生产到记录造假
3. 备案与标签合规问题屡屡“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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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通报2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
祛痘类、指甲油、面膜产品问题突出
2026年4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一则抽检通告(2026年第10号):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德皙妮草本祛痘精华水等22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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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祛痘类、指甲油/卸甲类、面膜类等多个品类,祛痘类产品是本次通报的“重灾区”,共7批次,占比31.8%。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德皙妮”“荳小将”等祛痘产品,在全国多地抽检中均检出甲硝唑和氯霉素,部分含量高达4000mg/kg以上。6批次指甲油及卸甲类产品检出二氯甲烷、苯等禁用溶剂,其中“jviv卸甲胶”中苯含量高达405mg/kg,超标202倍;“恩妮诗卸甲膏”“美肤语爆裂卸甲膏”等产品中二氯甲烷含量超过80万μg/g,为2A级致癌物。3批次面膜类产品检出倍他米松、氯倍他索等糖皮质激素,长期使用可致激素依赖性皮炎。
从禁用原料的种类来看,抗生素类(甲硝唑、氯霉素)占比最高,共7批次,占31.8%,主要出现在祛痘产品中;禁用溶剂类(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共6批次,占27.3%,几乎全部集中在指甲油和卸甲膏类产品;糖皮质激素类(倍他米松、氯倍他索等)共4批次,占18.2%,主要出现在面膜和祛痘产品中;禁用香精/防腐剂类(新铃兰醛、三氯生)共3批次,占13.6%,涉及防晒喷雾、粉底液和洗发水;另有1批次染发产品检出非那西丁,占4.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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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记录造假、销毁留样
广州润佳化妆品被重罚近40万元
2026年4月6日,广州市润佳化妆品有限公司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药监局交办通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及后还发现当事人涉嫌有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等的行为,予以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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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生产了“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70901)500kg;于2021年9月2日生产了“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90201)500kg;于2021年10月8日生产了“韩妃染发膏(自然黑2.0)”(批号:2021100801)500kg。上述三批韩妃染发膏产品经国家抽检检验均检出配方以外的染发剂成分,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认定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另根据国家、省飞行检查组2022年检查记录,经核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以下问题:(一)生产记录不完整,如:“韩妃染发膏(金亚麻色)批号:2021030301”的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搅拌均质时间的关键控制点操作记录,成品放行单未标明产品生产实际数量和产品放行日期。(二)韩妃染发膏系列产品未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当事人将韩妃染发膏产品的成分与染发剂成分分开书写,将韩妃染发膏的染发剂成分做成了贴纸贴在了包装盒顶部,未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三)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如发现当事人未制作原料“间苯二酚”(批号:B210731),“氢氧化铵”(批号20211222),“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批号202112020)的出入库记录和原料验收记录。(四)当事人擅自销毁保存期限未满的产品留样、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综上所述,当事人被罚没39.8万余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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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商标生产化妆品
东阳一化妆品企业被罚没近11万元
2026年4月12日,东阳市诺拉朵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化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被扣押的侵权化妆品,处罚款1064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2.1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6942.18元,上缴国库。(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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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抓获!唇釉竟用针筒装?
温州一公司无证生产被罚13万元
2026年4月10日,温州泊源工贸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两名员工正在使用针筒灌装唇釉试用装产品时被执法部门查获。截至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共计灌装253支唇釉试用装和11支半成品唇釉试用装,均被查获。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30000元,上缴财政。2、没收当事人无证生产的253支唇釉试用装和11支半成品唇釉试用装。(信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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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用“旧包材”的代价:
广州芘莎雅公司因标签不符被罚
2026年4月9日,信用广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芘莎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罚。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1月20日,根据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系统监测线索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出示“玛莉诗美白防晒乳”(净含量:30g生产批号:25.01.10B3限期使用日期:2028.01.09)图片,当事人表示上述产品为其委托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且该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注册人地址与产品注册证不符,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库存。因当事人涉嫌生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执法部门决定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玛莉诗美白防晒乳”注册人住所地址于2024年1月17日批准变更。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与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生产“MARRISI玛莉诗”品牌产品。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生产“玛莉诗美白防晒乳”(净含量:30g生产批号:25.01.10B3限期使用日期:2028.01.09)共计664盒(留样4盒、交付当事人660盒),上述批次产品标签标识注册人地址与产品注册证不符。当事人称其为节省成本,提供印有注册人地址变更前信息的旧包材给被委托方生产产品。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上述产品。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被罚没共计1.29万元。(信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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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香皂”实为普通化妆品却未备案
这家企业被罚1.65万元
2026年4月9日,协和(广州)药业有限公司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悉,根据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随函所附产品“硫磺除螨液体香皂”照片,经当事人核实确认,随函所述产品确是当事人委托广州玖宫研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在生产完成后交付给当事人进行销售,但未对上述产品进行备案,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委托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委托广州玖宫研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硫磺除螨液体香皂”。该产品为液体状态,并非块状固体,以及其标签显示成分,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对于化妆品的定义,且该产品非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上述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委托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硫磺除螨液体香皂5批次产品共计700瓶,其中(批号:CEH2832a;限用日期:2027.08.27)175瓶、(批号CEC2941a;限用日期:2027.03.28)350瓶、(批号:CBF0412a;限用日期:2026.06.03)70瓶、(批号:CBD1822a;限用日期:2026.04.17)35瓶、(批号:CEF1564a;限用日期:2027.06.14)70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全部售出,未能召回上述产品。执法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524.6元;二、罚款12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6524.6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风向标
过去一周的处罚案例,为化妆品企业提供了多维度的重要警示。从禁用原料到生产许可,从备案管理到标签合规,监管的触角已覆盖企业经营的全链条。
首先,产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2批次禁用原料通告中,祛痘产品抗生素滥用、指甲油致癌物超标等问题触目惊心。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原料准入和配方审核机制,尤其是祛痘、指甲油等高风险品类,更应加强内部检测与供应商管理,杜绝任何禁用物质的混入。
其次,生产许可与记录管理是合规根基。 温州泊源公司无证生产唇釉试用装被罚13万元,说明“小批量”“试用装”同样需要生产许可。广州市润佳公司擅自销毁留样及记录的行为更是触犯监管底线。企业应确保生产活动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内的记录和留样不得擅自销毁。
最后,备案与标签合规不能“因小失大”。 协和药业因液体香皂未备案被罚,芘莎雅公司因使用旧包材导致标签与注册证不符被罚,这两起案例警示:产品分类应依据形态、成分等实质特征,而非产品名称;标签信息必须与注册备案内容实时同步,任何“图省事”“省成本”的做法,最终都可能付出更高代价。
化妆品行业的反内卷,不只是喊出来的,更是是管出来的。每一次对违规企业的处罚,都是在为坚守品质的合规企业“撑腰”。当“劣币”不再驱逐“良币”,行业才有底气从“拼价格”转向“拼品质”,化妆品的高质量发展才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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