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破产清算|企业挽救与出清常见法律知识30问(七)

0
分享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破产,常熟法院推出“破产清算”30问,着眼于集中解答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中,各类群体关注的高频共性问题,将回应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大局工作从司法审判前端抓起,为常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Q

问题2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A

债务人认为自己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且未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 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若认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债务人若认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和解申请。

Q

问题25:在提出申请之后,债务人可以撤回申请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换言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

Q

问题26: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外,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包括三方面:一是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开展工作;二是如实向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披露债务人相关信息,接受询问;三是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供稿|破产与清算审判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常熟市人民法院 incentive-icons
常熟市人民法院
发布司法信息,进行法治宣传
4455文章数 3302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