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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昨天的博文。
昨天博文中谈及一个案件,受托人(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投资某企业(融资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融资企业有回购义务),后来融资企业依约履行回购义务。但因融资企业破产,回购行为被法院评价为“个别清偿”而被撤销。
在该案中,信托公司主张企业回购的财产进入信托已经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有独立性,不应被强制执行。
法院没有理睬这一理由。广大网友也纷纷评价,受托人的主张太荒唐。
这次博文续写一下这个故事。
——假如,信托公司取得回购款之后,还没有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此时回购款按法院判令返还破产管理人。受益人主张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处理?
——再假设,信托公司已经完成了向受益人的分配。此时,若破产管理人请求撤销回购被法院支持,如何处理?
大家有兴趣可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刚想起,我的小书《中国信托法》中有类似案例。
大家会发现:真实的法理,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到展现。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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