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盛建鹏与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已诉讼多年,但伪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制造虚假诉讼的该房地产公司却屡屡获胜。因该公司伪造售房许可证,涉嫌欺诈,盛建鹏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但却总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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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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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但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还未竣工验收的几年前就以伪造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盛建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违规收取了盛建鹏的全部购房款1223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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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4)津01民终3672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记载:“雅逸公司辩称,涉案11号楼在2019年8月23日取得销售许可证”。第4页又记载:“另查,2022年1月17日雅逸公司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这岂不是不仅该判本身就前后矛盾,且也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严重相悖,该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涉案商品房(香坻花园11、12号楼)的销售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22年4月8日,而非是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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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雅逸房地产开发公司伪造《销售许可证》已构成“伪证罪”,向法院提供虚假事实也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为何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却一路绿灯?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故意袒护,为何让伪造国家公文者总是立于不败之地,而让遵纪守法的受害人却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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