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上司性侵的简单案件为什么这么难认定为工伤?
文/叶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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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23年9月22日,当时身为德科智控销售总监的崔丽丽到杭州出差,其间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到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王某性侵。经过一场艰难的诉讼,2024年4月2日,法庭判决王某犯强奸罪,服刑四年,并赔偿崔丽丽3000元。被侵害后,崔丽丽则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无法继续正常上班。而她所在的公司不仅没有帮她申报工伤认定,还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崔丽丽只能前往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丽丽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23年9月22日的创伤性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关键证据。12月,崔丽丽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025年1月,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人社局和崔丽丽提起行政诉讼。
3月24日,津南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德科智控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需支付崔丽丽停工留薪期工资、周六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等共计113万余元。但驳回了崔丽丽要求公司支付她来回杭州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诉求。双方都不服此次裁决结果,均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7月,法庭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8月11日,历时20多天的等待,公司未提出上诉,工伤案《行政判决书》最终生效。至此,崔丽丽成为中国首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案受害人。
职场性侵案受害人崔丽丽获工伤认定,不仅是法治的微光,更是对所有在黑暗中维权者的有力支撑。这起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获精神工伤认定”案,用判决书划清了是非,也为职场安全垫了一块厚重的法律基石。
维权的高昂代价不该由受害者单扛
崔丽丽从被侵害到获得工伤认定,走过了长达两年的诉讼泥潭。这期间,她不仅要忍受创伤后应激障碍带来的精神折磨,还要面对公司“落井下石”式的违法解除合同 。这种针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在职场中并不少见。支持崔丽丽维权,本质上是支持每一个劳动者在遭遇极端侵害后,依然能挺直腰杆向体制与法律索要尊严。虽然最终裁决赔偿百万,但比起她损失的百万年薪及摧毁的职业生涯,这更像是一份迟到的“止损单” 。
责任主体的权力与资产冻结
此案中,侵害人王某与公司高度重合,他是公司实控人,其性侵行为发生于受指派的出差商务宴请期间 。这就决定了赔偿主体必须明确:王某个人应承担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而公司作为管理方,不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反而在事后恶意解雇,必须承担连带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鉴于诉讼期动辄跨度数年,相关部门应在立案初期就建立针对侵害人及关联公司的资产保全机制。如果不预先冻结足够资产,两年的诉讼拉锯战足够让“坏人”完成资产转移,导致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
工伤保险是兜底而非首选
本案最大的突破在于将职场性侵带来的精神损害纳入工伤范畴 。但这种“兜底”逻辑应当明确:惩罚坏人应当在前,社会补偿在后。我们应优先通过严厉的刑事判决和高额的民事赔偿让施暴者倾家荡产,让坏人付出不能承受的代价。当侵害人确实丧失偿付能力,或公司无力支付时,工伤保险和国家赔偿才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出手,以此确保受害者的生活不至于崩塌。
职能部门的存在感不该缺位
崔丽丽维权历时两年多,这种长跑式维权对任何一个个体都是毁灭性的。公众不禁发问:在受害者最绝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那些时刻,妇联和工会走到了哪一步? 在百姓眼中,所谓的“撑腰”不该只是事后的宣传,更应是事发时的介入、取证时的协助和面对企业不合理辞退时的有力博弈。如果帮人民做主的力量总是在判决生效后才出现,那正义到来的速度就太慢了。
伤残等级与“骨折”的定价逻辑
在民事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往往与伤残等级死死捆绑。法律实践中,法官通常会依据“伤残系数”来折算赔偿。例如,十级伤残(最轻一级)对应的赔偿上限通常只有 5000 元到 1 万元左右 。
崔丽丽拿到的 3000 元赔偿,在司法逻辑中反映了一个极其尴尬的现实:性侵虽然对精神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但如果受害者在身体上没有留下永久性的机能障碍(如断肢、失明),在现行的民事评价体系里,往往很难被评定为“伤残” 。没有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计算支点,只能由法官在几千元的区间内“酌情”处理 。这种“唯物理伤损”的逻辑,导致受害者长期的精神折磨在赔偿账单上显得廉价。
这一切都说明,弱者的权益维护更需要法律的及早介入与全面支持,法律应该是人性的,温暖的,而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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