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之上,谁在执法?——一枚炮弹击穿的法律迷局
“警告无效,开火!”2026年4月19日,美军驱逐舰在北阿拉伯海公海上,向伊朗货船“Touska”号机舱发射炮弹,致其失去动力,随后海军陆战队登船扣押。美方称该船从中国驶往伊朗,载有“导弹化工原料”,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单边制裁。伊朗怒斥“海盗行径”,中国外交部回应:这是外籍船,反对恶意关联。
一个尖锐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没有联合国授权,一国凭什么在公海上向他国货船开火、登船、扣押?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给出了答案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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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海登临权:窄门而非敞开的门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船舶受船旗国专属管辖——这是国际习惯法的基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为军舰设定了例外性的“登临权”,但适用情形为封闭式列举,仅限于七种:海盗、贩奴、贩毒、非法广播、无国籍、挂假旗(且与军舰同国籍)、拒绝展示旗帜。
违反单边制裁、运输“军民两用物品”、涉嫌“导弹原料供应”——均不在上述情形之列。 即便美方对货物性质的指控全部属实,也无法依据第110条在公海上合法拦截。登临权的行使还须具备“合理根据”,且检查范围原则上限于核查船舶国籍文件;若嫌疑无根据,军舰船旗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美军行动为何站不住脚?
美方声称“执行对伊朗的海上封锁”,这一理由存在三重法律缺陷。
第一,封锁需要安理会授权。 联合国安理会从未通过任何决议授权各国在公海上拦截驶往伊朗的商船。美国以国内制裁法为依据,将执法范围延伸至公海,本质是以国内法替代国际法。中国反复强调的“反对未经安理会授权的单边制裁”,正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明确原则。
第二,登临权不适用于制裁执行。 第110条的七种情形是穷尽列举,不存在兜底条款。美国试图将“运输两用物品”类比为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但类比不是法律依据。若各国均可按自身标准在公海上“执法”,公海自由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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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开火击穿机舱超出必要限度。 即便存在合法登临理由(本案中并不存在),武力使用也必须合理、适度。直接射击机舱致使船舶失去动力,已超出警告和检查所需的最低限度。
此外,美国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公海登临权规则早已成为习惯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均具约束力。美国不能一方面拒绝承担公约义务,另一方面又援引公约权力为自身行为辩护。
三、国际法院判例的参照
在2016年伊朗诉美国扣押资产案中,国际法院于2023年作出部分有利于伊朗的判决,认定美国的相关措施违反条约义务。该判例表明,国际司法机构愿意受理针对美国单边制裁的争端,并倾向于严格审查其合法性。若伊朗就本次扣船事件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法庭极有可能认定美方行动不符合第110条,构成对公海自由与船旗国管辖权的侵犯。
当然,国际判决的执行始终是难题——美国曾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6年)中败诉后拒绝执行。但这并不否定法律上的是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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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立场的法律内涵
中方强调该船为“外籍集装箱船”并反对“恶意关联”,实则表达了完整的法律逻辑:中国不是冲突当事方,拒绝被拖入无关争端;反对缺乏安理会授权的单边制裁,维护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美方在公海上随意扣押他国船只,破坏以《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这不是“站队”伊朗,而是站队国际法治。
结语:法治还是强权?
一枚炮弹击穿了“Touska”号的机舱,也击穿了一个本应清晰的法律界限。公海属于全人类,不是任何国家的内湖。当一个大国以国内法为刃、以舰炮为盾,在公海上拦截、开火、扣押他国船舶时,它践踏的不仅是航行自由,更是几百年国际法所构筑的公海秩序。
国际社会正站在十字路口:是默许“强权即公理”的海上新丛林法则,还是共同捍卫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石的多边法治?答案不应来自军舰的炮口,而应来自国际法院的法庭和联合国的议事厅。维护公海自由,反对单边制裁——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全球航运安全与和平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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