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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扰。
《刑事审判参考》提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应当上缴国家的税款(销项税额)减去国家应当退还的税额(进项税额)。在纳税义务范围内虚开进行抵扣,行为人的目的是增加进项税额而减少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可能构成逃税罪。
根据这个说法,应纳税义务范围,就是真实的销项税额,那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是什么意思呢?
举一个例子。
a 公司真实的销项税额是 100 万,虚开的销项税额是 90 万,自有的真实进项税额是 40 万,购买了进项税额是 150 万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了。假设真实的 40 万进项税额抵扣了真实的 40 万销项税额,使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了 100-40=60 万真实的销项税额,抵扣了 90 万虚开的销项税额,那这 60 万就是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抵扣,涉嫌逃税;那 90 万就是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抵扣,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导致国家已收税款损失,逃税是导致国家应收税款损失。那上面 a 公司的行为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抵扣了,可是未必体现出导致国家已收税款损失啊,为什么还可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从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看,最高法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最高法在论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时,认为:“对于空壳公司,因其不负有纳税义务,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最高法认为空壳公司不适用虚抵进项税额条款。
为什么空壳公司不适用虚抵进项税额条款呢?
第一,按照最高法的说法,这类公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百害而无一益,需要严打。
第二,自 1995 年 ,全国人大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来,这个罪名的重点打击对象就是空壳公司。
第三,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抵扣,前提是有纳税义务,有了纳税义务才可能超出应纳税义务,空壳公司没有纳税义务,不具备适用这个条款的前提条件。
第四,如果空壳公司赚到钱了,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大部分情况下,归根到底还是源自于国家税款。当然,这些钱是源自于上下游的逃税所得,还是骗税所得,就不得而知了。
可以细分一下:假设 a 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用于抵扣了,存在虚进行为。
第一种情况,a 公司的销项税额全部是虚开的,也虚出了,虚进虚出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种情况,a 公司的销项税额当中,有的是虚开的,有的是真实的。如果虚开的进项全部用于抵扣了虚开的销项,也虚进虚出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虚开的进项,部分抵扣了真实的销项,部分抵扣了虚开的销项,抵扣了真实销项那部分,定逃税;抵扣了虚开销项那部分,也虚进虚出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虚开的进项全部用于抵扣了真实的销项,定逃税。
需要指出来的,最高法认为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抵扣,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罚,本文不大赞成这个观点。
第三种情况,a 公司销项税额全部是真实的,定逃税。
总结一下: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有两套定罪逻辑:
1. 对于实体企业,需要虚开+导致国家已收税款损失;
2. 对于空壳公司,只要虚进+虚出了,就不考虑什么导致国家已收税款损失了,直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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