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和二审法官用的都是民法典1064来判这个案子,但同样的法条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大家觉得原因是什么?】
离婚后前夫才借的钱,女方没有共签借条,一审判本来女方不担责,但二审改判女方共担债务,这是为什么?很多媒体报道时都说“女方离婚不离家被判共同承担债务”,但即使一直是夫妻关系,也有很多因没有共签判配偶不承担责任的判例,所以,这案子女方担责肯定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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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江苏南通小威经营一家酒店,从2020年起小陈就租赁这家酒的店客房部经营,2023年6月3日,小威以“酒店资金周转”为由向小陈借款100万,6月28日再次借款50万,两张借条都只有小威一个人的签字。因到期未还款,小陈到法院起诉,要求小威和小威的妻子小倩共同还款。
但小威和小倩向法院提供了两人2023年5月15日办了离婚登记的证据,借款发生6月,也就是说小威借款时,和小倩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了。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根据“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案借款前二人已离婚,借条仅小威签字,故认定为小威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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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补充提交了能证明小威与小倩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酒店808客房的视频、照片和证人等证据,可以证明两人是离婚不离家。但如果只能证明两人离婚不离家,是不足以让法院改判的。因为即使在婚姻期间,那些没有夫妻共签的单方借款,配偶也不是必须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者能证明款项用途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所以,本案二审能改判除了两人离婚不离家的事实以下,重点在于法院还查明了以下事实:
1、小威和小倩在同一地址注册了甲乙两家酒店,共用一个前台、共用所有房间,小陈和小威合作期间日常称小威为“老板”、小倩为“老板娘”。
2、小威和小倩离婚后,并没有把离婚的事告知小陈,小陈称呼“老板/老板娘”时两人也未反对。
3、小威以“酒店资金周转”为由借第一笔100万的借款时,借条虽只有小威签字,但小倩当时也在场。不但如此借条上收款账号还是小倩的账户,借款也是直接汇入小倩账户。
4、第二笔50万的借款虽然是打到小威的账户里,但是小威在收到该50万元后便直接将其中30万元汇入小倩账户。
二审法院认为以上事实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由小威与小倩共同支配使用,用途也是用于两人共同经营,所以应认定两人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据此,南通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威和小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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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经营酒店搞一班人马两套牌子,在大额借款前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营,难免让人怀疑两人早就打着赖账的准备。如果债权人证据准备不足,或者碰到一审那样对法律掌握不到位的法官,很可能就成功了。
所以,这里要提醒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给已婚者时,尽量要求夫妻共签,否则如果等对方不还钱时想要求夫妻共担,举证责任就在债权人一方了,证据不够是可能败诉的!
附法条链接:《民法典》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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