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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结合一个入库案例聊聊AI技术背景下的侵犯著作权罪。
罗某林系福州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在电商平台经营拼图的姚某渊共谋,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美术作品制作拼图,并通过姚某渊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销售牟利。
具体来说,姚某渊指使他人使用人工智能“图生图”技术,在AI软件中导入包括画家、出版社等权利人的美术作品,选择“图生图”功能,统一设置参数,生成多张图片,然后人工挑一张与原作品最像的。该公司用这些生成图做成实体拼图,再在姚某渊的网店销售。据统计,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27万余元。
案发后,罗某林主动投案,姚某渊等人被抓获。罗某林赔偿了其中一名受害人15万元经济损失。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罗某林、姚某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受指使的李某、王某被判十个月缓刑。
“我用AI生成的,又不是直接抄你的,凭什么说我侵权?”被告人可能想用AI技术来规避侵权指控,但法院给出了明确回答:AI生成过程中没有体现人的独创性,生成的图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就是侵权复制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要求独立完成,“创”要求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成果。本案中,行为人只是在AI软件中导入他人作品,设置统一参数,再从生成的几张图里挑一张最像的,整个过程几乎没有智力投入,对生成结果的贡献微乎其微。生成的图片与权利作品的轮廓、构图、线条、元素分布绝大部分相同,只是极少数地方有些不同,属于实质性相似。因此,这些AI生成图片不具有独创性,属于侵权复制品。
那么将AI生成图做成拼图,是否属于“复制发行”?
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载体或呈现方式。你把别人的油画印在T恤上,T恤是新的载体,但画的内容还是人家的。本案中,把侵权图片做成拼图,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和呈现方式,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被完完整整保留了下来,仍然是对原作品的复制。
根据《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非法经营额27万余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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