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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人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受伤能认定工伤,有人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结合一个案例为大家明确工伤认定的标准。
2022年6月,吕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注塑操作工作。2025年1月8日晚上7点半左右,吕某骑着二轮电动车去上夜班。经过一个还没启用的公交站台附近时,电动车碾到路面的石子,失控摔倒。同事路过看到,赶紧打120送医。经诊断,吕某脾破裂、腹腔内出血,伤得不轻。
事发后,吕某当晚报警,交警两天后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确认了“碾压路面石子后失控摔倒”这个事实,但并没有划分事故责任。公司替吕某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理由也很朴素:上班路上出的事,不就是工伤吗?
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去现场实地查勘了一下,发现路面平整,路边有路灯,道路本身没有问题。公司内部也出了份《事故报告》,分析说是员工“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和未注意行车安全”。综合这些情况,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吕某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全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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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会觉得都摔得这么重了,凭什么不算工伤?这个案子恰恰说明,不是所有发生在上班路上的伤害都算工伤,法律有明确的三个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一、属于“上下班途中”。你得是正在去上班或者下班回家的路上。上班路上顺路去办个私事(比如先去买菜、先去学校接孩子,再绕一大圈去公司),可能就会被认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二、路线和方式必须合理合法,你不能明显绕路或者为了抄近路违法违规。重庆一位职工夏某,凌晨下夜班为尽快回家,把电动自行车骑上内环快速路,那是非机动车禁行路段,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虽然责任认定是同等责任,但法院认定夏某选择的返程路线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线,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第三、事故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你得无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如果在事故中自己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比如自己闯红灯、逆行撞上别人),那即便是在上下班路上,也不算工伤。
吕某这个案子,交警没有出具正式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现场勘查也没有证据证明有第三方应承担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吕某应当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最终被认定为系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不予认定工伤。在这类案件中,对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原则上应由有权机构出具法律文书,但在没有此类文书或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可以综合交通事故是否发生、是否依法报案、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现场勘察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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