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昱晓道歉了。
原因是她屏摄《给阿嬷的情书》(目前该微博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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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卢昱晓道歉的评论区,有人不理解,“盗摄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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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好的问题。
简单讲,盗摄就是未经允许,在观影期间拍摄、录音、录像。
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也将屏摄归为盗摄的一种具体表现。
不能盗摄,是在买票后,观众和影院已经达成的默认协议。
每张电影票的票根反面,都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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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要这样规定?
因为盗摄时,手机就会发出刺眼的亮光。
大银幕的光是漫反射光,亮度通常在20-50尼特,IMAX厅的最高亮度也刚刚过百。
我们常用的手机屏幕,日常手动最大亮度至少500尼特,有些旗舰款,甚至高达1000尼特以上。
人在影院观影时,瞳孔会放大,借以适应影院的弱光环境。
如果你的前排或者身边的人用手机盗摄,就相当于有人在黑暗中拿起手电筒直射你的眼睛。
这极大影响周围观众的观影体验。
想象一下,当你正在为南枝见淑柔时的温柔对话泪流满面时,一个叫卢昱晓的明星,拿起手机哐哐拍。
为啥你的眼睛会充满泪水?
因为手机的亮光,刺痛了你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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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昱晓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她道歉了。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在卢昱晓发布道歉声明后,我却看到有些对此不以为然的观点。
最有害的,就是某大V的言论——
“央视曾科普过,观后感配大银幕图,不属于盗摄,不构成侵害版权。
之前有一段被片方上纲上线集体抵制。
后面电影都凉了,根本没人去电影院,片方们主创们也都老实了。”
典型的搅混水。
大V提及的央视科普视频,源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巍。
他的原话是,“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但这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叫法。”
啥意思呢?
这不是说盗摄不构成侵害版权,而是强调盗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条文罪名。
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如果越界,对应的实质罪名是“侵犯著作权”。
况且,我国有《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中第三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放映过程中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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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大V最有害的观点是,片方抵制盗摄,于是电影凉凉。
这是一种典型的因为公鸡打鸣,所以太阳升起的倒置因果。
电影卖不动,和电影行业反对盗摄没有因果关系。
相反,盗摄的越多,去电影院的人反而会越来越少。
4月30号,我去看《穿普拉达的女王2》,观影过程中,有人用手机盗摄。
我不堪其扰,去和影院员工交流。
她来影厅和那位观众交流完,并为我送来一份爆米花。
说是店长让送来的。
我突然想起,三月末看《密探》时,我就向影院反映,有人破坏观影环境,影院出面制止后,店长派人送可乐。
我在20点后不喝水,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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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店长换了爆米花。
为啥店长这样做?
一个很现实的原因,店长很清楚,长期买票的影迷,才是影院最稳定的客户。
热知识,电影院依赖的,不是偶尔看一次的路人,而是长期买票的影迷。
当一个人,在影院看的电影越多,就越来越讨厌盗摄。
因为影院最大的卖点,是沉浸感。
黑暗、安静、大银幕、音响设备,它们共同构成了沉浸感。
而盗摄,恰恰会破坏沉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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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会和影迷一样反对盗摄,因为双方利益本来就是一致的。
因此,“反盗摄导致电影凉凉”,本就是荒唐的因果倒置。
我很欣赏卢昱晓的道歉信。
因为她在盗摄后,大量粉丝也纷纷晒出自己的盗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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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张盗摄图,都在牺牲其他同场观众的沉浸感。
而明星们自带的影响力,会进一步放大这种行为。
现在卢昱晓道歉了,粉丝也会明白盗摄不对,然后知错就改吧——但愿如此。
更严重的是,盗摄会导致电影资源泄露。
去年暑期档,大鹏为《长安的荔枝》跑最后一场路演,映后交流环节,有观众对大鹏说:这部电影我看了三次,第一次是在影院,第二次看的是枪版。
大鹏很震惊,却无能为力。
或许有人说,我不看枪版,屏摄几张图,就是在当影片的自来水,为影片做宣传。
让更多人去看好电影,这个出发点不错。
但做好片的自来水,可以有很多方式。
比如,晒个电影票根,写个三言两语。
比如,重刷一次,也请朋友一起看。
比如在社交平台写观后感,像韩寒一样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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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节档,薛之谦自称用盗摄的方式给《飞驰人生2》做宣传,就遭到大部分网友抵制。
但韩寒在看完《给阿嬷的情书》后,没有采用薛之谦的方式,而是用一种更体面的方式,告诉粉丝,《给阿嬷的情书》很好看。
关于盗摄,最常见的一句话是,这不违法。
可是,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罗翔语)。
如果一个人论证自己的行为,只用"这又不违法”,那说明他对自己的要求,只剩下底线标准了。
我要给认错的卢昱晓点赞,
明星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犯错后死不认错,把错误合理化。
卢昱晓的道歉信,恰恰说明了一个行业共识:
盗摄不是值得炫耀的事,而是应该被抵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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