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天津市宝坻区退役军人张士彬以其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向宝坻法院提起请求责令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给其还未到承包期的被拆科普育苗用房恢复原状的诉讼,但宝坻法院在未有前诉对此请求有过解决的情况下,却以重复诉讼为由于2026年10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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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该份裁定不服,作为张士彬委托代理人的我,于该份裁定作出10日内的2026年10月21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裁定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但我却是在200天后的2026年5月12日才收到了二审的(2026)津0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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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裁定书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所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已经宝坻区法院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津0115行初28号行政判决,并经本院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津01行终2号行政判决。现上诉人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所请求给其还未到土地承包期的被拆科普育苗用房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对强拆行为不服,其所诉事由发生在2018年5月,现其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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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一审是以“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二审则是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维持一审的系“重复诉讼”,认定,这岂不是既涉嫌严重审限超期程序违法,同时一、二审对裁定的依据事由也相互矛盾。而如此简单的决定完全可以依法在30日内作出,可对本裁定的上诉案的审期怎么却用了200天呢?是该案的法官不懂法,还是有意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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