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投保人投保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为分摊雇员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雇主责任风险。物流公司雇佣司机的履职范围不仅包括驾驶车辆运输货物,还包括装载或卸载货物,仅按"驾驶"的通常含义解释不能达到投保人合理要求。
2. 保险单约定"司乘人员因驾驶本保险单载明的投保车辆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司乘人员除驾驶员外还包括乘客,乘客并未驾驶车辆,若对"驾驶"作狭义解释则保险人可抗辩乘客未"驾驶"而不承担责任,显然在逻辑层面不能成立。
3. 同一投保人续保同一辆车,承保范围从"驾驶+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变更为仅"驾驶本保险车辆",实质属于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已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对"驾驶"一词应作扩张性解释至雇员操作特定车辆运输、装载、卸载货物的整个履行职务过程,符合投保人投保目的和保险单载明的险种内容。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向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提交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一份,投保单号TZLH2022×xx×0910,为其所有的川ZD×××号车辆投保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其中,字体加黑加粗的投保人声明第一款约定:“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同时,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提交特别约定清单一份,其第一款约定:“第一项本保单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因驾驶本保险单载明的投保车辆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单责任范围; 第二项本保单承保车辆数1辆,承保座位数1个,承保车辆信息车牌号川ZD×××, 发动机号76×××29, 车架LRDS×××3691。”
关于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清单,某物流公司均加盖了章。同日,双方签订《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一份, 保险单号PZLH2022××××0776,约定:某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川ZD×××牵引车在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处投保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保险金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2022年5月25日,某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张某驾驶川ZD×××牵引车到青神县某机械厂卸货时,不慎从货箱上摔下导致其左脚后跟受伤。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管理机关报案。同年11月3日,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经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之后,某物流公司向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主张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中医疗费限额赔付金额50000元被拒。某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赔偿款50000元。
【案件焦点】
涉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因驾驶本保险单载明的投保车辆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中“驾驶”的含义能否作扩张性解释。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典型意义】
1. 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若仅按文字解释不能达到合理要求或不符合逻辑,应根据订约时的历史背景、客观情况等分析判断,探寻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本案中物流公司投保目的为分摊雇员履职过程中的雇主责任风险,司机履职范围包括装卸货物,仅解释"驾驶"为操纵车辆行驶显然不能达到投保人合理要求。
2. 应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合同条款作为一个完整体系,根据各方面关联性、争议条款与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条款含义。本案中"司乘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若对"驾驶"作狭义解释则乘客未驾驶车辆,保险人可拒赔,这在逻辑层面显然不能成立,故需对"驾驶"作扩张性解释。
3. 保险行业格式合同作为通常业态,投保人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保险责任范围限定于狭义"驾驶"属于对保险责任的限缩解释,实质上属于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同一投保人续保同一辆车、承保范围缩小的情形下,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意图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等。本案中综合运用意图解释和整体解释原则,将"驾驶"扩张性解释至雇员操作车辆运输、装载、卸载的整个履行职务过程,既符合投保人真实意图,也实现了保险法律关系的公平与正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2.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物流公司赔偿保险金50000元。
【案例来源】
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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