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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被查,吹气超标,血检也超标,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不一定哦!
为什么?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今天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讲清楚为什么明明醉酒驾驶,法院却判决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案情简介
男子王大胆酒后驾车上路,被交警当场查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医护人员对其抽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
王大胆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结果,血液酒精定量检测为156.45mg/100ml。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大胆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王大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双方争议
王大胆辩解,本案血样的提取、送检、鉴定程序均严重违法,鉴定结果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提取血样时,未使用合规消毒液、未按规定密封;
2、送检流程不规范,一名警察送检,且未明确送检人姓名;
3、重新鉴定未依法使用备用血样等;
4、未收集罪轻证据,证据收集不全面。
因此,上述鉴定意见应当依法排除,请求改判无罪。
检察机关则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王大胆醉酒驾驶,鉴定程序与检验方法符合规定,一审判决正确,建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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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逻辑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核心依据,关系到罪与非罪,必须严格审查。
本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一)血样提取违反法定程序
1、消毒与密封不合规:血样提取登记表未填写消毒液名称与密封方法,视频无法确认使用不含醇的消毒液;
2、侦查人员执法资格存疑。
(二)未全面收集证据,隐匿备用血样检测结果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问题:
第一次鉴定:鄂州中心医院对原血样检测,结果为 159mg/100ml。
重新鉴定(初次委托):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备用血样进行检测。
按照行业标准,两次结果相对差不应超过10%。但备用血样的检测结果与第一次鉴定结果相对差远大于15%。鉴定机构据此认定备用血样无效。
重新鉴定(再次委托):侦查机关转而要求鉴定机构对原血样再次检测,结果为 156.45mg/100ml。
侦查机关始终未向法院提交备用血样的具体检测数值。该数值本可反映两次检测为何差异巨大,甚至可能证明血样保存、提取或鉴定过程存在重大问题。
但侦查机关却只提交了最终对被告人不利的156.45mg/100ml鉴定结果,却隐匿了备用血样的鉴定结果,这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
法院据此认定,涉案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指控王大胆犯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王大胆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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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辩护指引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不能只盯着酒精含量数值,程序合法性是关键突破口。
王玉琴律师总结以下几点辩护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血样提取必须规范
1、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使用醇类消毒液;
2、血样必须规范密封,信息登记必须完整;
(二)血样送检、保存需符合规定
1、送检人员资质、保存温度、流转流程都要合法合规;
2、送检应由两名以上警察负责;
(三)重新鉴定应优先使用备用血样,且侦查机关必须全面提交所有检测结果
法律虽未强制规定必须用备用血样,但实践中优先使用备用血样更科学,因为原血样可能已被开封或污染。
最关键的一点:
如果多次鉴定结果差异巨大,一定要要求侦查机关提交所有血样的全部检测数据。隐匿对被告人有利或存疑的证据,违反全面取证原则,可直接动摇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
(四)呼气测试仅能作为立案依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1、呼气测试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法律明确规定其不能单独作为定罪证据。
2、一旦血检意见被排除,就无法认定醉酒驾驶,案件应当无罪或不起诉。
五、王玉琴律师提醒
危险驾驶罪虽然法定刑较轻,但一旦定罪,会留下案底,影响工作、生活甚至子女。
遇到此类案件,切不可只看酒精数值高低,而应重点审查血样提取、保存、送检、鉴定等每一道程序是否合法。一旦发现程序违法,辩护时可坚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结果。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危险驾驶罪等刑事纠纷,需要专业法律帮助,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实用,欢迎转发给身边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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