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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引言
如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与额度不断收紧,利息也逐渐上浮,贷款的门槛逐渐提高,贷款难、贷款严、贷款不够用已成实然。由于门槛的大幅提高,不少急需融资者为成功申请贷款,有意无意会提交一些有瑕疵的材料,甚至是虚假的材料;后期因为融资者的资金链条断裂,导致贷款无法如期偿还,这就引发了各种法律风险。笔者近日便接待了一位银行贷款逾期的H先生,其主要情况如下:
去年8月份,H先生以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公司为担保向A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房子经评估价值280万,公司系注册在S市的未实际运营的科技公司,并与第三方中介沟通,提供了一些伪造的经营合同。在对以上资产进行评估与审核后,A银行综合上述情况向H先生发放了200万元的贷款。今年年初,房市爆冷,H先生房产的价格遭到贬值,最高二手成交价仅为150万元,且现在仍在不断下跌,H先生担心被A银行以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滋生刑事风险。
通过对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民事纠纷。但此类纠纷往往容易发生民刑混同,从而陷入经济纠纷刑事化的风险。本文将通过法律法规的分析,区分与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有关的罪与非罪界限,分析法院认定行为人无罪的关键事实,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贷款可能涉及的罪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和第193条分别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相同,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判断行为人犯罪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既列举了几类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外观——“(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还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面对H先生这类情形时,既需要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贷款行为进行定性,又需要对其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和履行行为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要点:提供了足额担保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单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就判定符合行为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作出有罪判决;反之,还会考虑行为人是否提供足额担保,从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角度出发,判断行为人是否对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是否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上述主张,也得到法律起草部门的支持:“实践中对于偿还了银行贷款,或者提供了足额真实担保,未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的,一般不应追究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责任”。
综合H先生的情况,由于其以名下一套实际占有的房产作抵,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担保实现债权,“只要贷款有足额担保,那么就不存在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定罪就无从谈起”;即使出现了房产价值减损的情形,使得银行无法完全实现自身债权,也不属于刑法第175条之一中的“造成重大损失”,因为认定损失必须以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为前提,即只能在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相关联的意义上理解金融机构的损失;如果这一损失不是由行为人的骗取行为所造成的,该损失就不属于本罪的保护范围。
因此,鉴于H先生提供了足额房产为担保,银行也可通过民法相关途径得以实现抵押权从而挽回经济损失,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要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退一步而言,H先生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贷款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08号钢浓公司、武某1骗取贷款、诈骗案中,法院认为,需要通过行为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而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在朱某某被控贷款诈骗罪案中,肇庆中院更认为,被告人“按照约定每月向银行偿还本息的行为,恰恰证明了朱某主观上对这笔贷款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本案中,根据H先生的陈述,我们得知H先生之前一直在为家中父母所开的五金配件工厂提供生意上的帮助,有正常经营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其在获取贷款后并未将资金用于挥霍、赌博,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款项到期后,H先生虽未能支付全部款项,但始终积极筹措资金,也按照约定正常向银行偿还利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H先生在获取贷款后,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
结语
总而言之,如果行为人提供了足额、真实的担保,即使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也很难以此评定银行的资金安全存在风险。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提起贷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的方式,申请法院执行担保。但是实践中,由于拍卖手续过于复杂,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实现震慑。
但是,司法机关不能单纯依据不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来判断罪与非罪,而是要秉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多方面的证据综合考量。同时,我们现实生活中在获取贷款时,也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将所获得贷款专款专用,并在款项到期后尽力偿还,避免分文不还的情况;即使不能还款,也应有足够的真实文件以证明亏损、不能偿还的事实及原因,说明不存在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罪案,(2020)青0104刑初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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