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价值观”,看起来像是个哲学问题,但说到底还是是个立场问题。尤其在法院工作,每天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总结起来就会发现,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三观”没有问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会很顺畅,如果其中某一方的价值观出现偏差,不光是案件处理起来很困难,而且后续也可能会出现更多“关联案件”,此时就很考验法官的价值观判断能力了。稍有不慎,往小了说,案件发改,往大了说,就难以想象了。
处理少家案件有时候不光要解决纠纷,还要判断“是非”,面对的大部分民事纠纷其实还好,价值观偏也偏不到哪去,三审合一以后,我发现有些事情确实“毁三观”,故事也很“炸裂”。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不像是侵权或者合同,你打我了,你就是错的;你欠我钱了,你就该还我。这种非黑即白的案件其实并不多,最常出现的就是那些“不黑不白”或者“半黑半白”,甚至于“五颜六色”的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官如果价值观偏离正常轨道,就会把整个案件搞得一团糟,甚至还会搞出来个错案。
我曾接触过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出轨,被女方当场抓住,男方也承认,那就没什么好说的,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应当多分一些,可有一天,男方的母亲突然到访,我去接待,由于他的母亲并不是代理人,所以我并未讨论案件,只是一味的听老人家现场输出,可听着听着就感觉不对了,男方母亲说了半天,总结起来就是——“如果没有这样的儿媳妇,我的儿子不可能外面找人!”我觉得话茬子突然变味,于是立刻制止,纠正她的“三观”,她可以觉得自己儿媳妇不好,但自己儿子做了错事,就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面对原则性问题,错就是错,对就是对,没什么好说的。话已至此,老太太自觉无趣,悻悻而归。
在法院工作,必须培养自己的价值观,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要敢于亮剑,阐明正确观点。
刑事案件讲究什么“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民事案件何尝不是如此呢?刷手机时,听到一位法考老师说过一段话,大致是“人活于世,除了疾病给你带来的痛苦以外,其他一切痛苦或者烦恼都是价值观带来的。”
的确如此,健康作为一个现实问题,所有人都无法左右,而我们的价值观可以改变,就像我们在遇到一些“三观”不正的人或事时,我们可能无法改变他们,但可以选择改变自己。
工作如此,生活亦如此,生活中的不如意,常常都是自己想得太多造成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才是最佳选择,过分内耗,最后伤害的还是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先学会自己和解,不愿意原谅自己,就容易苛责别人,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自己内心的平和,才能对他人怀有包容之心,才能对生活中的是与非精准做出判断,“心里通透了,做人做事自然堂堂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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