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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小赵在某马场体验骑马项目,骑行过程中仅佩戴了头盔,没有佩戴其他护具。途中,马匹因不明原因受惊,小赵从马匹上掉落,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赵认为,她按照马场安排进行骑行,马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赵遂将马场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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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辩称,工作人员在骑行前已进行安全义务告知并提供防护器具,小赵作为成年人,应当考虑骑马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严格佩戴护具。小赵未按要求佩戴全套护具,发生突发事件不能将所有过错归结于公司,小赵也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过错。且事发时,工作人员一直牵着马匹缰绳,在马匹受惊后已及时将马控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更严重后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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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骑马运动是一项危险活动,马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括提供安全护具,也包括马场的现场管理。某旅游公司作为马场的经营者,对骑马运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足够的预见,并提供充分的防范措施。
本案中,在小赵仅佩戴头盔而无其他身体护具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仍安排小赵在场地内骑行。即使存在该公司所称,已进行安全宣讲及提供安全防护器具的情况,工作人员仍应该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原则,在小赵不按要求完整佩戴护具的情况下,拒绝安排小赵参与骑马活动。这样在事故发生时,能最大化程度减少对消费者身体的损失。因此,某旅游公司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小赵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骑马运动的风险性,在未佩戴全套护具的情况下,自愿参加该项活动,没有做好预防风险和安全防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小赵损失合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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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骑马属于高风险户外体验项目,经营者不能仅停留在口头告知风险、摆放防护用具的层面,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落实到服务全流程。经营者发现消费者未规范佩戴全套护具时,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其参与项目,这是法定的责任,而非可选择的服务。
法官提醒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强化“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遵守旅游景区规定,在参与风险项目时,应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状况、风险承受能力,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以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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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宜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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