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安全是科技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形势越发复杂多变,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领域的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日趋激烈。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在创新水平和科技实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提升,这也使得针对我国科技领域的窃密活动越发频繁,我国在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维护研究安全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更是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着力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如何在推进科技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障好研究安全已成为建设科技强国新征程上必须研究的课题。
科研人员是维护研究安全的核心载体。近年来,各国纷纷围绕加强科研人员研究安全出台了一批政策措施。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截至2025年8月,OECD国家围绕研究安全的主题共制定颁布了250项政策。其中,有155项政策直接与科研人员有关,其余政策也多是通过对政府主管部门、科研机构提出要求进而间接对科研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本文将对欧美国家强化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政策举措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我国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我国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意见建议。
目前针对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文献并不多,大部分学者聚焦科技安全开展研究工作。刘斌等、刘鑫等、游光荣等从理论角度讨论了实现国家科技安全的机制与路径。胡锡晟等、李纲等、魏晨等基于情报工作实践分析如何加强科技安全。黄开胜等对比研究了世界一流高校加强实验室安全的措施,从加强管理和培训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意见。与本文最为相关的研究主要是聚焦美国科研人员研究安全治理体系。韩文艳等、马双等、王保成等系统梳理了美国研究安全的历史,包括相关政策制定、政策推动、政策实践与政策效果等内容,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我国研究安全政策体系的内容。杨洋等从立法、活动管理和技术安全管理3个角度对比了中美两国在研究安全制度上的不同。余丽等基于科技风险监管体系的视角分析了中美科技安全体系差异。胡丽云等关注研究安全和科研诚信之间的关系,运用LDA主题模型技术对美国72份政策文本进行量化分析,提出了美国联邦层面研究安全多维治理的特点。从中不难发现,虽然已有零星研究关注到科研人员研究安全主题,但相关内容多聚焦于美国一国的实践,缺乏对欧美国家经验做法的系统性梳理,且对强化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政策措施梳理的全面性有待加强,这也是本文相比于前人研究的创新点。
本文基于欧美国家的典型做法纵向分析了各国强化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政策特点,通过对欧美国家现行政策进行述评,结合我国实际,针对性提出加强我国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政策建议。
1 加强研究安全顶层设计
自2019年起,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出台政策、完善管理机制的方式,持续强化科研人员研究安全方面的顶层设计。
1.1 完善研究安全政策体系
2021年,美国国会通过《威廉·迈克·索恩伯里国家国防授权法》(William M. (Mac) Thornberry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1),明确科研人员在申请联邦项目和奖项时必须披露资助来源。同年,美国正式颁布《美国政府支持的研究与开发国家安全政策总统备忘录》(The Presidential Memorandum 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Support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NSPM-33),在制度政策层面全面强化对美国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规范。一是联邦资助的科研人员应向其资助机构和研究组织提供可能影响潜在利益和承诺冲突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履历、研究资金和项目信息,信息披露要求每年更新一次;二是向联邦资助的科研人员提供个人数字持久性标识符,并以此创建国家研究人员数据库,方便后续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国防部、能源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教育部、商务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联邦机构应就科研人员违反披露要求的后果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并在联邦机构间共享此类违规行为的信息;四是每年获得超过5000万美元联邦科学与工程支持的科研机构必须制订本单位的研究安全计划,按照要求备案并在官网发布。
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除出台内容类似于NSPM-33的法规政策外,还通过出台研究安全法律框架,在出口管制、外国投资等法律法规中制定研究安全相关条款,以此明确科研人员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方面的敏感领域,要求科研人员根据敏感领域清单对研究安全进行评估(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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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立研究安全跨部门管理工作机制
《2019年美国科技保障法案》(Securing Americ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t of 2019),提出要建立一个跨部门机构,以应对国外对美国联邦资助研发项目的干涉,防止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被窃取,维护美国研究安全。2019年5月,美国联合研究环境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the Research Environment, JCORE)成立。该委员会由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STP)和国家科技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NSTC)负责牵头组织和工作协调,成员涵盖多个联邦机构,如国家科学基金会、能源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卫生研究院、国防部、农业部、国土安全部、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等。工作组的核心职责是识别并追踪科技企业面临的网络、物理和人为情报威胁,共享关键信息,并制定研究安全指南和最佳实践案例,以保护美国科技创新免受外国干涉、情报窃取和网络攻击等影响。同时,考虑到科学进步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JCORE还将持续评估拟推行的研究安全政策对国际合作和美国科技领导地位的潜在影响,积极寻求开放和安全保密之间的平衡。为推动研究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OSTP于2019年11月举办JCORE峰会。此次峰会汇聚了来自行业、学术界和政府的领军人物,共同探讨研究界所关注的重要议题,尤其是研究安全问题。峰会结束后,JCORE还与美国各地的科研机构开展多次研讨会,收集大量研究界对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到行业领域,联邦级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领域的研究安全工作。例如,美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 DOE)负责美国国家实验室研究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生物医学领域科研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美国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是军工科研生产过程中研究安全的监管方,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则对其资助科研项目的研究安全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
2 强化与科研机构间的沟通协作
美国乔治城大学安全与新兴技术中心(Center for Security and Emerging Technology,CSET)于2021年发布了一份有关强化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研究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参与研究,不太了解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强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有效举措。同时,相当一部分一线科研人员,主观上排斥行政部门开展的安全管理工作,担心其对科学开放和科技合作交流可能带来的限制,更倾向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研究安全管理方面的自治。基于这一现实背景,一些国家在推动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过程中,积极促进政府和科研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2.1 建立政府、科研机构间的研究安全管理沟通机制
根据《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0)授权,美国成立了科学、技术和安全圆桌会议机制。圆桌会议汇聚了联邦科学、情报、国家安全及执法领域的高级代表,以及来自高校、联邦实验室、工业界和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代表。圆桌会议机制的核心宗旨在于深入探讨如何在维护美国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同时,保障科学研究的开放性及国际人才的交流合作,巩固美国在科技领域的领导地位。圆桌会议还将重点识别联邦资助研发项目所面临的安全和泄密威胁,如外国干涉、网络攻击、情报窃取等,并致力于制定有效的风险信息传达沟通机制、分享科研机构研究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最佳实践等。同时,NSPM-33也明确要求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国家情报总监及联邦调查局、国防部、能源部等联邦机构负责人应该与科研机构间密切沟通协作,共同行动以提高科研人员对研究安全和诚信风险的认识。
在英国,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Centr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Infrastructure,CPNI)与学术界紧密合作,多次举办研讨会帮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高研究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同时,成立了CPNI-STEM大学论坛,论坛成员涵盖了英国主要的STEM大学和组织、CPNI、国家网络安全中心及英国军方代表,积极推动以安全方式分享不同机构在国家科技交流合作中的风险信息及有关研究安全的经验做法。澳大利亚大学联盟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构共同组建了反对外国干涉大学联合工作组(University Foreign Interference Taskforce, UFIT),负责制定和实施针对外国对澳大利亚教育界干预的指导方针。类似地,加拿大也成立了汇集科研机构、国家安全机构、教育部门、经费管理部门等主体在内的研究安全管理工作组,旨在推动科研人员国际交流合作的同时有效应对情报窃取和泄密风险。
2.2 帮助科研机构开发培训材料
有的国家聚焦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培训,搭建资源平台,开发针对性的课程和案例库资源。七国集团(Group of Seven,G7)打算共同开发 “虚拟学院”,助力科研机构在内部落实科研安全与诚信措施。“虚拟学院” 作为研究安全资源平台,能够帮助科研人员了解G7 成员国如何应对安全与诚信问题,并收录各国强化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最佳实践案例与研究案例以供参考学习。为了加强政府与部门之间的情报和咨询联系,特别是在涉及科研活动的安全和风险评估方面,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BEIS)成立了新研究合作咨询小组。该小组围绕研究安全管理、有效的科技交流合作及科研中的风险认识等主题,帮助英国科研机构建立了一个“实践社区”。该社区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培训资源、开发研究安全和保密最佳实践及风险应对策略。
加拿大政府与研究机构和大学密切合作,开发了两门在线课程——“研究安全导论”和“科研人员的网络安全”,以提供关键信息的概述和培训、提升研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科研人员可自行访问学习,在完成培训后还将获得结业证书。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能源部和国防部合作,共同开发了包含4个模块的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线上培训课程,为获得联邦资助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有关全球科研生态系统风险和威胁的信息,并传授防范这些风险所必需的知识和工具。模块1的主题是“什么是研究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学习研究安全的关键概念,以及如何识别可能表明外国不当影响的情况,了解影响研究安全的监管环境,掌握哪些措施可以维护支撑美国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观;模块2的主题是“信息披露”,其内容是了解联邦资助机构的披露要求,包括必须披露的信息类型、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为什么此类披露对于保护美国研究企业免受外国政府干预和利用至关重要;模块3的主题是“管理和降低风险”,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识别国际合作研究和专业活动的类型、相关的潜在风险及管理和减轻此类风险的策略和最佳实践;模块4的主题是“国际合作”,培训内容包括了解有原则的国际合作在美国科学、创新和经济竞争力中的作用,了解如何在有原则的国际合作与研究安全问题之间取得平衡,以及如何营造一个开放、热情的研究环境,以满足研究安全管理的需求。
3 从实践和伦理两个方面强化对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指导
为了提高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外国干预风险的认识,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研究安全方面负有的职责和需要履行的义务,美英等国家以编制研究安全管理专题指引的形式,针对科研人员面临的主要研究安全风险,如数据、样本或成果遭窃取或滥用,在海外遇到胁迫、网络攻击等,在强化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指导的同时,将研究安全与科研诚信绑定,鼓励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和交流合作中自觉维护研究安全。
3.1 编制研究安全工作指引、指南
美国于2022年发布了NSPM-33对应的指南,细化了NSPM-33有关“每年获得超过5000万美元联邦科学与工程支持的科研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的研究安全计划”的规定,加强了对科研机构开展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的工作指导:
(1)防范国外旅行期间的安全风险。科研机构需要为参与联邦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制定国际旅行政策,包括国际旅行的授权要求、安全简报制度和电子设备安全管理的建议。同时,科研机构还需要关注俄罗斯、伊朗等特定国家的安全情况,设计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员在国外旅行期间的安全。
(2)完善研究安全培训内容。科研机构应根据NSPM-33的要求,将研究安全培训纳入现有的培训计划中,并确保新入职科研人员能够接受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承诺冲突和利益冲突的披露、风险的识别及如何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和违规事件。
(3)重视网络安全管理。科研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信息系统的安全,包括限制访问权限、用户身份验证、监控组织通信等。同时,科研机构还需要定期评估其网络安全状况,并及时更新安全措施以应对新的威胁。
(4)加强出口管制培训。科研机构需要强化出口管制培训,确保科研人员充分了解出口管制政策和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风险和损失。同时,科研机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程序,以确保其出口活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义务。在NSPM-33指南的要求下,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主要高校制定了学校层面的合规指南和举措。
与美国通过指导科研机构出台政策加强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不同的是,英国直接面对科研人员发布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安全指南,即《学者可信研究指南》(Trusted Research Guidance for Academia)。该指南由英国国家保护安全局(National Protective Security Authority, NPSA)和国家网络安全中心(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共同开发,聚焦国际科技合作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针对科研学者面临何种潜在风险、如何保护其研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与研究伙伴合作采取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合理管控研究安全风险并作出正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决策。一是开展尽职调查,从道德、法律、国家安全及财务方面全面评估合作伙伴,确保在作出合作决策前获取所有必要信息。二是进行利益冲突管理,保持开放沟通渠道,定期讨论安全考虑和需求,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三是对数据和项目采取隔离措施,当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研究成果或个人数据时,实施适当的物理和在线隔离,并限制访问权限,只允许有实际需求的人员进入访问。
(2)借助法律框架保障合作,准确理解合作研究的合同条款要求、出口管控和数据保护条例要求。一是准确理解出口管控规定,准确理解并遵守合作研究中的合同条款要求,了解研究是否受出口控制法规约束。二是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情况,与外国研究伙伴合作时,需了解对方可能遵循的不同立法框架及其对合作协议的影响。三是遵循《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科研人员必须确保处理的所有数据都受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保护。四是寻求技术转移办公室支持,在科研合作早期及时咨询技术转移办公室或同类机构,获得关于法律条件和合规问题的专业建议。五是遵循《国家安全和投资法》,要注意英国政府可以审查和干预包括学者、企业和投资者在内的任何人进行的可能损害英国国家安全的合作和收购,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进行操作。
(3)保障人身和研究安全,根据合作情况,及时保护好自身和研究的安全。一是遵循网络安全实践,采用最佳的网络安全实践,保护个人和科研数据的安全,减少国际合作中数据丢失或损坏的风险。二是确认签证状态,要确保访问科研设施和信息网络的研究人员是注册过的工作人员并持有相应的签证。三是确保旅行安全,出国参加会议或长期停留时,要考虑当地法律、习俗及保护知识产权和敏感数据的方式,确保在海外期间网络使用的安全性。
3.2 将研究安全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COI)是指当科研人员在研发过程中受到其他利益的潜在不当影响而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内容和目的存在冲突的情况。而承诺冲突(conflicts of commitment, COC)则是指科研人员同时从多个雇主处接受工作导致职责相互冲突的情况。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2019年9月致函美国研究界,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保护国内科技企业研究安全的战略决心。在这封信中,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列举了将着力打击的一系列违反研究道德的行为,其中就将未披露关键信息(如外国资金、未经授权的外国平行实验室、附属机构和任职、利益冲突等涉及研究安全的内容)纳入科研伦理的范畴。而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委托JASON编写了一份名为《基础研究安全》的报告。该报告着重强调了科研人员披露承诺冲突和利益冲突对于研究安全的重要性。报告建议扩大科研诚信的定义范围,要求科研人员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承诺冲突。这一建议得到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采纳并加以实施,要求所有项目的申请者在申请时和项目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守披露规则,及时审批项目合作人、其他隶属关系、个人可能获得的外国项目支持等内容。2018年3月,美国卫生研究院要求所有获得资助的科研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外国成分。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纷纷跟进,制定了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的披露标准。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披露的内容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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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将研究项目风险评估纳入国家科研资助基金的申请和评审流程中。例如,美国能源部编制了一个科技风险矩阵,用于在资助申请中识别那些尚不存在监管机制但可能对国家安全或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新兴研究领域,并在能源部资助的项目中要求科研人员对研究主题及可能应用方向的风险进行评估。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atur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ouncil, NSERC)要求联邦资助科研合作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填写风险评估问卷。该问卷主要调查申请人研究主题是否属于敏感领域,近亲属、合作机构、合作人和研究团队是否与外国政府或军方存在关联等内容。同时,申请人还需对潜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德国研究基金会(German Research Foundation, DFG)在项目申请表中新增对敏感领域的评估,要求申请者自行评估所提交的项目是否存在直接的军民两用风险,如果存在此类风险需获得所在科研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批,并提供详细的风险—收益分析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4 经验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如上所述,欧美国家加强科研人员研究安全,主要是通过建立上下贯通的管理机制来实现的。政府构建宏观层面的研究安全法律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行政部门、情报部门、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加强沟通协作,由国家自上而下开发可操作性强的研究安全指引、指南、案例库等。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科研人员对研究安全管理的抵触情绪,把研究安全纳入科研人员必须遵守的科研诚信体系当中,通过要求科研人员主动填写申报利益冲突和承诺冲突的柔性管理方式,以此达到加强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的目的。
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欧美国家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还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制约了其政策效能的有效发挥。一方面,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呈现“运动式治理”特征,缺乏持续性与时效性指导。当前欧美国家的研究安全制度建设表现出显著的集中爆发与后续乏力特点。近年来,欧美国家的研究安全政策呈现明显的“运动化”倾向,即通过短期集中式的运动推进安全治理,但后续乏力。公开资料显示,相关核心政策与指导文件大多密集出台于2021—2023年,诸如最佳案例集、指南、培训课程等资源也多是于2023年以前开发的,尚未形成动态调整与持续完善的常态化机制。政策内容滞后于快速演变的科研实践与安全威胁,无法对新兴技术领域(如生成式人工智能、先进量子计算)的研究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指引。
另一方面,欧美国家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与现有管理体系的衔接不足,特别是在敏感信息管理机制上存在适用性困境。多数欧美国家过度依赖既有的出口管制清单作为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的核心工具。出口管制主要针对具有明确军事用途的“两用物项”,其清单更新缓慢、范围相对固定,难以覆盖基础研究前沿所产生的、性质模糊但潜在风险巨大的新兴知识成果。将研究安全简单等同于清单合规,从而导致大量处于“灰色地带”的研究活动缺乏清晰、精准的管理边界,反而加剧了科研人员的合规困惑与寒蝉效应。即使在美国等已尝试建立专门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国家,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与敏感信息管理仍难以有机结合。美国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设计更多的是服务于政府内部的保密需求,而非面向开放科研环境中的学术共同体。这就导致两大错位:一是界定标准脱节,行政体系中的“敏感但非密”分类,难以直接适用于判断学术交流中前沿研究的可发表性、可合作性;二是程序指导缺失,制度缺乏为科研人员提供的、针对具体研究场景的标准化风险评估流程与决策工具。其结果是一线科研人员在面对是否共享数据、是否开展国际合作、如何表述研究成果等日常决策时,依然缺乏有效、可遵循的操作指引。
基于对欧美国家研究安全制度现存问题的剖析,我国在构建科研人员研究安全体系时,应吸取其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运动式治理”与“体系脱节”的覆辙,致力于建设一套兼具原则性、操作性且能与现有科研管理体制有机融合的长效机制。因此,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是构建常态化跨部门协调机制,为科研人员提供全流程支撑。
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职责涉及科技、教育、保密、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建议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立一个常态化的研究安全跨部门协调机构,协调各单位在科研人员研究安全方面的管理机制和数据信息。同时,该机构的核心职能应从单纯的“管理”向“服务与赋能”转变,成为连接政府、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枢纽。新成立的机构应负责制定并动态更新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研究安全指南与风险评估工具,并建立双向、及时的反馈与响应渠道,在系统性地为科研人员提供培训、咨询与决策支持的同时,及时收集、汇总一线科研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与代表性难题,并将其转化为政策建议,反馈至相关行政部门,推动政策的持续优化与迭代,形成“政策制定—实践反馈—政策修订”的闭环管理回路,从而确保科研人员研究安全管理始终与科技创新的前沿发展同步。
二是健全完善国家层面的科技敏感信息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边界。
加快研究并出台专门的《科技领域敏感信息管理指南》及相关清单,为科研人员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行为边界。清单的制定必须科学审慎。因此,应组织多学科领域的专家、伦理学者、法律专家及安全专家共同参与,并基于国家安全的客观需求与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敏感信息”的范围进行精准界定。清单内容应具体化、场景化,避免笼统和模糊,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清单管理还应区别于且互补于现有的出口管制体系,应更侧重于对前沿基础研究中产生的、尚未被出口管制清单覆盖但具有潜在高风险的知识、数据和技术进行识别与预警。同时,清单管理必须考虑科研的开放性原则,应建立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与豁免程序,确保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不过度抑制科技创新的活力。
三是将研究安全要求有机融入科研诚信与项目管理体系。
建议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官方资助项目的申报、执行与结题全流程中,强化与研究安全相关的披露与审查环节。在项目申报阶段,完善利益冲突与职责冲突披露制度。除常规的财务利益冲突外,还应增加对研究人员海外兼职、海外资金、实质性合作关系等方面的披露要求,并明确安全审查是项目评审的要素之一。在项目执行阶段,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担研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与管控流程。同时,建议将研究安全守规情况作为科研诚信档案的重要记录,与项目验收、评奖评优等挂钩。
本文来源于《中国科技人才》2025(6)。孙世玉,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助理研究员。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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