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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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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对外发布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首部明确
超龄劳动者权益专门规章
得知这一消息后
检察官专门致电冯启兰
告知新规核心保障内容及维权救济渠道
两年前,51岁的冯启兰工作时
右手不慎卷入机器
但她却因“超龄”面临维权难的问题
在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
冯启兰最终拿到了足额赔偿款
如今,冯启兰觉得
新规能让超龄劳动者权益更有保障
“以后大家再遇上这种事
心里就有底了
也不会有后顾之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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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维权遇波折
冯启兰是一位来自浙江省常山县的农村妇女。2019年3月,时年46岁的冯启兰到浙江省桐庐县某鞋业公司打工,成为车间的一名冲压剪边工人。当时,公司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两三千元。计件工资虽不丰厚,但对于肩负赡养老人、为女儿攒嫁妆的她来说,却是安稳实在的生活支撑。
然而一场意外改变了一切。2024年8月22日11时40分许,冯启兰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食指与中指严重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时,医生建议冯启兰休息到2025年1月,这意味着她将长时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
“当时手裹着纱布,心里又慌又乱,既怕手好不了,又怕家里断了收入来源。”回忆起当初受伤的窘境,冯启兰至今记忆犹新。一直想多挣点钱的她,生活瞬间失去了方向。
受工伤时冯启兰51岁了,已过了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冯启兰达到50岁的退休年龄后,鞋业公司就默认用工合同关系结束,停止为她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冯启兰难以通过工伤保险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冯启兰受伤后没有再去公司工作,一方面是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养,另一方面是她与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迟迟未谈拢。
2024年11月11日,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冯启兰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2025年2月12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启兰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当冯启兰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时却遭遇了阻碍,公司不仅不向她支付任何赔偿,还因为没给她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其工伤权益保障缺失。
无奈,冯启兰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仲裁仅受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工伤纠纷,而此时,冯启兰已年满51周岁,属于超龄劳动者。
那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相关部门已共同研究起草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2条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简称为“超龄劳动者”。冯启兰超过50周岁后,仍然在原公司务工,应属于“超龄劳动者”。
冯启兰遭遇工伤是在2024年,国家尚未实施延迟退休相关政策,依据法律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公司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超龄劳动者的维权之路非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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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龄劳动者保驾护航
“我的文化水平不高,不懂法律,看着一堆材料不知道怎么办。”来桐庐县务工本就人生地不熟,加上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知识,多重困境让冯启兰陷入绝望。
就在这时,桐庐县总工会了解到冯启兰的情况,依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协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桐庐县检察院。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冯启兰有权要求桐庐县某鞋业公司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而且,冯启兰的情况符合《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且因为其是外地进城务工农民,维权较为困难,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
2025年6月26日,经冯启兰申请,桐庐县检察院向桐庐县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为冯启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梳理证据;另一方面联系鞋业公司,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企业方以冯启兰超龄为由拒绝支付,甚至放狠话——他们“拖得起”。
检察机关并未放弃,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相似判例为依据,与鞋业公司继续积极沟通,可惜调解还是没有成功。
调解未果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案件,基于与法院建立的支持起诉案件快审机制,推动案件高质效审理。桐庐县法院审理认为,冯启兰虽超龄但其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2025年9月2日,桐庐县法院作出判决:桐庐县某鞋业公司需支付冯启兰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1834.62元,扣除已获保险理赔12508.53元(鞋业公司之前给员工购买过商业险)后,实际应支付59326.09元。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督促该鞋业公司及时履行,确保赔偿款足额按时发放给冯启兰。
2025年1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冯启兰一案成功入选。
如今,冯启兰在家静养,偶尔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虽然手不如从前灵活,但有了这笔工伤赔偿款,家里的开销有了着落,我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检察官回访时,冯启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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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解决方案
其实对于冯启兰这种情况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中对“特定人群的工伤保险”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每年缴纳30元左右的工伤保险费,这类员工在遭遇工伤后就能获得赔偿,企业就能避免大额赔偿的风险。
但桐庐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县内企业未给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个较普遍的问题,于是联合桐庐县总工会制发文书,开展企业普法宣传活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
“以前不知道超过退休年龄后的员工还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现在明白了,以后会主动为这些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参与普法的企业负责人表示。桐庐县检察院还联合该县法院、总工会等8家单位建立支持起诉衔接机制,开通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确保类似案件依法快审快执。
像冯启兰这样的“银发劳动者”不在少数,他们的劳动值得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依法保障。而在近日,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传来了好消息。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第15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谈及新规带来的变化,检察官颇有感触。她告诉《方圆》记者,回顾以往办案工作,超龄劳动者权益纠纷一直存在法律适用难、权益界定难等痛点。新规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破解了长期以来的办案难题,为维护该群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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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莎 王丽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方菲
通讯员丨俞小亚 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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