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能不能调解?
最高院法答网: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能不能调解?(问题编号:C2024032201834)
【最高院回复意见】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排除在调解范围之外。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得调解,但非婚姻、身份确认外的其他类型案件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可以进行调解。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
回复人:张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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