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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们容易认为只要退休了就退出劳动就业市场,重新返聘或去其他单位上班的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这种观点,在以前不能说完全错,但有一定的偏差。但是,随着人社部新规的出台,这种观点就很容易出问题,据此进行用工管理的,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先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202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删除了前述规定(第21条),删除规定的同时,该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个问题相当于一定时期内都处于规定的空白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个时期的人社部在起草专门针对退休返聘劳动者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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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的新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十九条,明确退休返聘人员(规定定义为“超龄劳动者”)四大类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争议。
程序上
上述四大类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即与一般的劳动争议一样,实行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实体上
人社部的新规,明确了上述四大类争议中,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具体保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报酬
新规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应明确进行约定,写进双方的《用工协议》里;其次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为至少一个月一次,且应当以货币的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其实与劳动法对于一般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要求一致。
2、休息休假
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如果加班的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超过加班时限等。
除了原则上不得安排加班外,其他要求与也劳动法对休息休假的要求一致。
3、劳动安全卫生
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要适合超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防护措施等。
4、工伤保障
对于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要求其自行缴纳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果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的,则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而只有工伤保险在新规中明确,仍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超龄劳动者个人无需承担。如果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的,同样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换句话说,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缴纳、认定、鉴定和待遇,争议解决的程序与一般劳动者是没有区别的。
最后,关于保险待遇有一点值得注意,人社部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曾经有一条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但规条规定删除了。
对此普遍的看法,认为目前还未设计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制度,理论上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除非有后续的规定和配套制度出台。
以上为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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