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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化名)以女方婚内出轨为由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补偿。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马鑫玉律师代理原告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向女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款26274.40元。(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判决书)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赵某(化名)于202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先生称女方婚内多次出轨,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李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赵某同意离婚,但否认出轨,反称男方在婚姻期间与前女友保持联系并赠送礼物、对其冷漠疏离甚至实施暴力。同时,赵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为男方婚前购买、婚后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的房屋,其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补偿应归女方所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马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梳理证据:整理结婚证、微信转账记录、出轨视频、不动产产权证书及借款合同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
应对财产争议:针对女方提出的婚后共同还贷补偿请求,计算婚后还贷金额,并主张因房屋贬值,补偿款应按房屋现值及共同还贷本息综合计算。
参与庭审质证:对女方提交的还贷对账单、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进行质证,就共同债务认定提出异议。
法律论证: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购房婚后还贷补偿的规定,主张贬值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女方存在出轨行为,但女方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
案涉房屋为李先生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归李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其继续偿还。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共计86467.31元,综合考虑房屋购买价80万元、贷款总利息269553.86元及房屋现值65万元,判决李先生向赵某支付补偿款26274.40元。
双方往来转账及消费支出属于家庭日常开销,不属于离婚时存续的共同财产,不予处理。
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权益,不予处理。
判决主文:
一、准予李先生与赵某离婚;
二、房屋归李先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赵某支付补偿款26274.40元;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补偿款并非简单对半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或贬值)需综合计算。本案中房屋贬值,法院未支持女方要求直接分得还贷本息一半(41864.09元)的主张,而是按比例计算补偿款(26274.40元),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
主张对方过错需充分证据:李先生主张女方出轨,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如果您认为对方存在法定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建议提前收集聊天记录、视频、报警记录等有效证据。
日常开销转账一般不计入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期间双方的互相转账及消费支出,如已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通常不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建议大额财产往来保留书面约定或转账备注。如果您或身边朋友遇到类似离婚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合理主张财产权益。
(声明:本文为公开判决书信息的客观分享,不构成商业推广、广告宣传或法律服务邀约。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个案结果不代表对任何他人案件的承诺。读者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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