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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范围
(一)基本目录
1.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纳入基本目录(乙类,下同)。
(1)2021年1月1日(含,下同)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的新通用名药品。
(2)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2020年1月1日后经国家药监部门附条件批准上市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转为常规批准的新通用名药品(不含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4)纳入现行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5)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药品。
(6)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6年6月1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的药品。
(7)2026年6月1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8)2020年1月1日以后谈判准入的品种,因未能成功续约而被调出目录的,首个同通用名药品于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获批上市的(以后年份时间顺延)。
-----这类的有一些。
2.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1)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申报:
①2026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不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② 2026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未发生重大变化,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与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主动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③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药品将重点考虑调出基本目录:
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②协议有效期内未按约定保障市场供应的谈判药品。
③近3年未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或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无交易量的常规目录药品。
④按《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为“尚不明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药品。
3.其他
(1)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基本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3)价格费用、汇率等以截至2026年5月31日最新数据为准,药品说明书以获得批件之日为准。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6年6月10日前正式批准药品情况为准(预申报的另行判定)。
(4)药品申报时涉及按体重、体表面积计算给药剂量的,成人体重以65kg,体表面积以1.68m,儿童体重以20kg,体表面积0.8m为计算基准。
(5)支持医药企业开展严谨、规范的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目录评审、测算以及续约中将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二)商保创新药目录
1.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前述基本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1)或条件(7)的独家药品,可以单独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或同时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基本目录。
2.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2026年6月1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的药品。
其他的就是时间上的变化,流程变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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