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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研究|租金不是利息——租赁合同纠纷中一个亟待澄清的根本性误解——从会计学与司法实务双重视角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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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部分裁判者将租金与利息混同,以货币利息的尺度衡量设备租金的合理性,得出“租金过高即属变相高利贷”的结论。本文从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以及现行法律规范出发,系统论证租金的本质构成与利息的根本区别,结合市场租赁行业的真实运营成本与司法判例,揭示将租金误认为利息的谬误,厘清“合法租赁”与“变相放贷”的法律界限,并就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兼顾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与保护正常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关键词:租赁合同;租金;利息;会计折旧;变相放贷;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在笔者近年代理及调研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反复出现:部分裁判者在审理涉及设备租赁(尤其是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租赁)的纠纷时,倾向于以“年租金总额÷设备价值”的简单公式框算年化利率,进而得出“租金远超市场利率”“租赁商变相放高利贷”的结论。

一个典型的假设情境如下:一台全新手机市场价值10000元,日租金30元,日租金折合年租金约10950元(30元×365天),几乎与手机原值相当甚至超过。部分裁判者据此认为,该租金的年化利率已远超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当前一年期LPR为3.0%,四倍即12%),进而推定该租赁业务属于变相高利放贷,否定合同效力或大幅调减租金诉求。

这一推理看似直观,实则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租金与利息的根本属性。租金是设备使用权的对价,其定价基础包括设备的折旧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溢价和合理利润;利息则是货币资金占用的对价,其核心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两者在法律性质、经济逻辑和会计处理上均不可通约。以货币利息的尺度衡量设备租金,如同以重量标准衡量长度,属于范畴错误。

本文尝试从会计学与财务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出发,系统论证租金的合理构成,澄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知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司法如何在精准打击“变相放贷”的同时,切实保护正常经营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租金与利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与会计概念

(一)利息:货币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

从财务管理学角度看,利息是资金出借人因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而获得的对价。利息的本质是货币的时间价值——今日的100元与一年后的100元在购买力上存在差异,利息正是对这一差异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截至2026年5月,一年期LPR为3.0%,四倍即年利率12%。超过此上限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然而,这一利率红线适用的前提是借贷法律关系,而非租赁法律关系。将租金的合理性置于利率红线的框架下加以评判,在逻辑起点上即存在偏差。

(二)租金:设备使用权的复合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条文义可见,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而支付的对价,其法律属性与利息截然不同。

在融资租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尽管该条文直接针对融资租赁,但其揭示的租金构成逻辑——成本覆盖与合理利润——对于理解一般经营性租赁的租金定价同样具有重要参照意义。从会计学角度看,出租人制定租金时,至少须综合考量以下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与折旧费用、运营维护成本、坏账风险溢价、设备闲置率风险,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将这些要素统一纳入“利息”范畴进行框算,在财务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三)混淆租金与利息的谬误:一个会计学示例

以手机租赁为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假设一台全新手机价值10000元,按直线折旧法核算,不考虑残值,则一年的折旧成本约为3333元(10000元÷3年)。这意味着,即便不考虑任何其他成本和利润,出租人仅为了覆盖设备因自然消耗而发生的价值损失,年租金中便需包含约3333元的折旧费用。

货币的贬值逻辑完全不同。以一年期通胀率约2%—3%计算,10000元货币存放一年后,其名义面值仍为10000元,损失的是购买力约200—300元。设备折旧带来的价值损失(3333元)远高于货币因通胀而发生的价值减损(200—300元),两者相差一个数量级,根本不可比。因此,以货币资金的投资回报率(即利息)来衡量出租设备的租金水平,在会计学和财务管理学上均缺乏依据。

有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融资功能,因此应以利率为标准加以调整。对此应当明确:其一,融资租赁中的租金构成明确包含设备购置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润,法律并非要求以利率加以衡量;其二,对于经营性租赁,租金更是纯粹的设备使用权对价,与融资功能无关,将其与利息混同的错误属性更为突出。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联合发表的研究亦指出,融资租赁业务中内部收益率(IRR)与合同约定利率在概念、核算依据和法律使用上存在本质区别,切不可混用。因此,无论是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均不应以利率红线框算租金的合理性

三、租赁经营的真实成本:为何年化租金推导忽视了市场现实

即便从纯经济角度审视,以“日租金×365天”的年化算法同样存在严重偏差,因为这一算法假设设备能够全年无休持续出租。现实中的租赁经营面临诸多成本因素,导致实际收益率远低于表面上以“租金总额/设备价值”简单推算的结果。

(一)设备无法实现全年连续出租

租赁业务受制于市场需求周期。以相机等设备租赁为例,旺季集中于节假日与旅游季,淡季设备大量闲置。此外,设备归还后须进行检修、清洁、保养,在空窗期内无法产生租金收益。因此,设备全年实际出租天数往往远低于365天。以业内通常情况估算,实际出租天数可能在200天左右甚至更少。若将日租金30元按实际出租200天折算,年租金约为6000元,与设备原值10000元相比,其“年化收益率”的数值将大幅下降。以日租金乘以365天的方式构建“年化租金”,再将之与设备原值比较来推定“高利贷”,本质上是以过度简化的数学模型替代对市场现实的综合考量。

(二)坏账率与损坏率

租赁行业还面临高坏账率的问题。根据行业数据,部分中小租赁企业的逾期率和坏账率在经济下行周期持续走高。借款人逾期、拒付甚至失联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租人不仅无法收回预期租金,还需投入大量维权成本。与此同时,设备在承租方使用期间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被不当转卖,这类风险同样需要通过租金加以覆盖。将租金简单视为“利息”,完全忽略了租赁经营中这部分真实存在的风险成本。

(三)运营成本与获客成本

租赁业务的运营成本同样不容忽视。以线上租赁平台为例,获客成本、平台推广费用、信用审核成本、客服人工成本、物流配送成本、仓储成本等,均须计入经营成本。有数据显示,闲鱼平台上的租赁商家单客获客成本约50—80元。这些成本虽在单笔租赁中不显著,但累积起来对经营者的利润空间构成实质性压缩。将这些运营成本排除在外,仅以“租金总额÷设备价值”的简单公式评判租金合理性,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

(四)设备折损的超常加速

出租设备因被不同承租人反复使用,其实际磨损程度往往远超正常个人使用情形。以相机租赁为例,承租人可能在一天内拍摄数千张照片,大幅缩短快门寿命;以游戏设备为例,承租人可能连续使用数十个小时,加速电池与元器件老化。这种“道德风险”客观存在,承租人缺乏维护设备的激励,出租人必须以租金吸收这部分额外损耗。这一成本在以利息为参照的评价体系中完全被忽略。

综上,租赁经营的真实成本远非“购置成本+少量管理费用”所能概括。以货币利息作为租金合理性的参照系,既不符合会计学逻辑,也不符合商业实践常识。

四、“租机贷”与正常租赁:司法认定中的二元路径

(一)“租机贷”的本质:以租赁为名行放贷之实

首先应当承认,当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以“租赁”为名、行“借贷”之实的非法金融行为。这类被称为“租机贷”的模式,其核心特征在于:承租人的真实目的并非获得设备使用权,而是获取现金;出租人的真实意图也并非提供设备租赁服务,而是借租赁之名从事高利放贷。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租机贷”案(以下简称“上海租机贷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该案中,平台老板戴某运营的手机租赁平台,通过贷款中介获客,以“无抵押、快速到账”为诱饵精准瞄准急需资金群体。借款人通过平台“租赁”手机后,平台直接将手机发送至合作的手机回收商变现,回收商将款项经中介转给借款人,中介扣除高额费用后,借款人实际到手资金大幅缩水。经审计,戴某通过线上租机方式向130余人放贷170万元,年利率高达37%至1155%,远超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2025年2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戴某提起公诉;2025年3月12日,静安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类似的案例在各地法院亦时有出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手机租赁”纠纷案(以下简称“成都租机贷案”)中,一部官网售价9999元的苹果手机,12个月总租金高达12351元,消费者通过“租赁+回收”模式实际到手仅8000元,法院认定原告某计算机租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案涉租赁合同无效,消费者仅需按手机原价折价补偿,无需支付高额租金、买断款及违约金。法院指出,该公司的出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目的明显,本质上与放贷、收息收本的金融业务活动一致,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的贷款业务。

上述案例的共性特征在于:承租人并不实际使用设备,设备在极短时间内即被回收变现;租金总额远高于设备价值,且“租赁+回收”的设计实质上是资金借贷行为;出租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此类行为应当、也正在通过刑事手段与民事审判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厉打击。

(二)正常租赁合同:法院对合理租金诉求的支持

然而,并非所有租金较高的租赁合同均属于“变相放贷”。在正常经营租赁中,出租方的真实意图是提供设备使用权,承租方的真实意图也是获取设备使用权。此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已获得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对于“手机贷”或“租机贷”等以手机租赁为名行借贷之实的违法行为,要否定其“租赁”的法律效力,维护金融安全;但对于真实、正常的租赁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因存在“租机贷”现象而对整个租赁行业进行不加区分的否定。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手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汉台手机租赁案”)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样本。2024年2月,某租赁公司与杨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手机一台,租期一年,租金总额10200元(每月850元),押金1100元,违约金为租金总额的15%。承租人支付第一期租金后逾期未付,出租方诉请支付剩余租金9350元及违约金153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出租方请求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应予支持。同时,法院注意到合同约定的租金、押金及违约金总额(12830元)为手机官网售价(5999元)的2.14倍,结合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酌情将租金、违约金等合计金额调整至手机官网售价的130%(即7798.7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判决承租人支付剩余款项5848.7元。

这一判例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第一,法院肯定了租赁合同关系的效力,并未否定租金本身的合理性;第二,法院对租金的调整路径是依法调减违约金而非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法院处理的并非“租机贷”式的非法放贷,而是真实存在的设备租赁关系。这一裁判思路为区分“合法租赁”与“变相放贷”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五、当前裁判模式的反思与完善建议

(一)对现有裁判模式的几点批评

综合前述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以利率红线衡量租金的合理性,在法理上缺乏依据。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适用前提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这一标准适用于租赁合同纠纷,在没有证据证明“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其法律依据值得商榷。有研究亦指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认定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为依据,关键在于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意思表示。这一认定标准须以充分证据为基础,而非以租金数值高低为唯一判断依据。

第二,以日租金乘以365天的年化算法,脱离市场经营现实。如前所述,租赁经营存在空置率、折旧、损坏、逾期等多种成本因素,以“设备全年365天连续出租”为前提计算的年化收益率,难以反映真实的经营状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为由,简单依据公式调减租金或认定合同无效,这对出租方造成的举证负担过重,对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则形成不当激励。

第三,对“租机贷”与正常租赁的区分标准存在模糊地带。部分判决仅因租金较高即推定“变相放贷”,而未深入审查出租方的经营模式、承租方的真实目的、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要素。这种“一刀切”的裁判倾向,可能导致正常经营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二)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严格区分“合法租赁”与“变相放贷”的认定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变相放贷”,应重点审查以下要素:(1)承租人是否实际取得了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2)租赁物的最终流向——是正常使用后归还,还是被直接回收变现;(3)租金与设备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超出了合理的商业利润范围;(4)出租人是否具备真实的租赁经营目的,还是以租赁为名义从事金融业务。对于符合租赁本质特征、承租人实际使用设备且不存在“租赁—回收”闭环的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出租方的合理租金诉求。

第二,正确运用违约金调整的法律工具。即便合同约定的租金或违约金确实偏高,司法干预的路径应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违约金予以酌情调整,而非直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否定租金本身的合理性。违约金调整的标准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同时允许适当惩罚性,但并不等于以利率红线取而代之。临湘市人民法院在(2025)湘0682民初2850号案中,将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年化约18%)酌情降至年化10%,即体现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的裁判思路。

第三,重视出租人举证困难的现实困境。在出租人主张因设备损坏、逾期、占用等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应适度降低其举证标准。设备折旧的计算方法、闲置率的风险系数、运营成本的分摊依据等,均可参照行业标准或裁判规则予以合理推定,避免因举证困难而导致出租方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救济。

第四,构建“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的协同机制。对于“租机贷”类犯罪,应在刑事追责的同时,积极推动涉案资金退赔和民事赔偿,确保被害单位(包括被骗取设备的正常租赁企业)的损失得到全面填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租机贷”案件中,联合公安、法院对涉案手机回收商所在商场开展专项调研,从完善手机回收登记制度、提升日常监管等维度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堵漏建制,这一经验值得推广。

六、结语

租金不是利息。这一论断不是对高租金的无条件辩护,而是基于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与法律规范的基本逻辑得出的结论。设备折旧、运营成本、坏账风险、设备折损加速等要素,构成了租赁定价的合理基础,将其简化为“利息”不仅不符合商业现实,也偏离了法律事实。

当前司法实践正处于“打击‘租机贷’犯罪”与“保护正常租赁企业”之间的平衡探索阶段。应当看到,部分裁判者将租金等同于利息的认知偏差,并非源于主观恶意,而是由于对租赁行业财务逻辑的陌生。本文所作分析,旨在从专业角度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认知框架,以期司法审判能够更加精准地识别“合法租赁”与“变相放贷”的法律边界,既不放任以租赁为名实施非法放贷的违法行为,也不因存在非法放贷现象而对正常租赁行业进行不当压制。

如本文开篇所述,写作本文的目的是从学术探讨的角度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并无意质疑任何具体判决的正当性。租赁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正在年轻消费群体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易观咨询报告显示,2025年中国新租赁市场规模超过700亿元,预计2030年逼近1万亿元大关。租还是买,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保护合法租赁,打击非法放贷,则是司法的不变立场。唯有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租赁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一、法律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s://www.chinatax.gov.cn)。

二、司法案例

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戴某非法经营案(上海市首例“租机贷”案),一审判决时间:2025年3月12日。相关报道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新时代检察故事汇——租机迷局》(https://www.spp.gov.cn/spp/sp/202603/t20260319_724318.shtml)。

2.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租9999元手机可套现8000元”案,终审判决时间:2026年5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终审判决)。相关报道来源:四川法治报(https://www.scfzbs.com/yw/202605/83252283.html)。

3.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手机租赁合同纠纷案(5999元手机租一年租金10200元),一审判决。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官网(http://hzhtq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817301.shtml)。

4. 临湘市人民法院(2025)湘0682民初2850号案(违约金调整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5.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云01民终3097号案(租赁合同纠纷,支持租金、占用费及设备损失赔偿),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6.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3605号案(租赁合同纠纷,支持租金及赔偿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7.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9民初25170号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8.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4)鄂0281民初4373号案(“名为租赁、实为借贷”认定)。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9.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2民初13592号案(融资租赁关系认定)。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三、学术文献与行业报告

1. 王文刚、郭琳鸣、穆鑫:《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利率问题辨析(三)内部收益率(IRR)的本质与法律使用边界(四)合同约定利率与内部收益率(IRR)的区别适用》,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法律专委会、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发表,2026年3月30日。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2. 《“轻资产”消费撬动万亿“新租赁”市场》,载《西安日报》2026年1月31日。来源:西安日报电子版(https://epaper.xiancn.com/newxawb/pc/html/202601/31/content_326898.html)。

3. 李雅轩:《“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案件实务探讨》,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第197期下午茶分享会,2025年12月5日。来源: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m.jytfy.cn/display/698789.html)。

四、媒体报道

1. 曾昌文:《租9999元手机可套现8000元,但一年的租金等费用需交12531元 法院判决:租赁公司不具备金融借款资质,租赁合同无效》,载《四川法治报》2026年5月11日。来源:四川法治报官网(https://www.scfzbs.com/yw/202605/83252283.html)。

2. 杨晓霏:《租机迷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新时代检察故事汇”栏目,2026年3月19日。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sp/202603/t20260319_724318.shtml)。

3. 第一财经:《年化资金成本39%、毛利率80%:人人租“以租代买”背后的高收费生意》,2026年4月16日。来源:东方财富网(https://finance.eastmoney.com)。

五、其他参考材料

1.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来源: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2. 闲鱼平台租赁业务数据,2025年度。综合参考来源:《2025闲鱼双赛道玩法:租赁+虚拟产品变现手册》及相关媒体公开报道。


张靖瑜律师

宗帜律所名誉合伙人、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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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21: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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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詩话
2026-09-24 05: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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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流年号
2026-09-24 23:31:53
2026-09-25 06: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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