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正式落地,经过半年多的实践,达到预期效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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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半年里,笔者一直在研究厦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情况,也跟踪了多位申请人的破产案件进度,目的就是为了在宣传个人破产知识的同时,帮助广大负债人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期,厦门个人破产首案取得法院的最终裁定,但结果可能和大家想象的不太一样,历经数月审理,这起备受瞩目的首案最终走向了破产清算,而在这场程序博弈中,惨的并非债务人,而是高高在上的债权人。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是怎么个事!
一纸和解草案,已是债务人最后的诚意
王先生是一位在厦门打拼20年的创业者,其创办的企业曾连续9年上榜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峰时员工近百人。受疫情和行业下行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夫妻二人通过银行担保、信用贷、抵押贷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维持运营,最终欠下巨额债务。
他们将公司贱卖后,申报债务仍高达565万元,名下无房无车,夫妻二人月收入10000元左右,即便不算利息和滞纳金,至少也需要数十年才能还清。于是,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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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王东、黄明芳向债权人提交了一份具有相当诚意的和解协议草案:
- 银行债务和信用卡债务按照所欠款项的10%清偿,计划分五年支付;
- 个人借款债务总额不调整,分六年清偿。
根据该草案,金融机构债权受偿金额预计约为50余万元,加上个人借款,年均还款10万元以上——这已是夫妻二人收入能力的上限。但是,这份展现负债人最大还款诚意的和解协议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未能获得通过。
和解失败后,清算效果或远逊于和解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此厦门中院据此依法宣告王东、黄明芳夫妻破产,并于2026年5月28日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正式进入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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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破产清算的结果远比和解方案糟糕。进入考察期后,债务人除豁免财产外的全部收入均须用于清偿债务,但豁免财产已经预留了必要的生活空间——王东夫妻每人每月可保留40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赡养费等豁免财产,其余收入才用于还债。
若按照夫妻二人月收入10000元计算,扣除两人共8000元的豁免财产后,实际可用于还债的金额仅剩不足2000元,年均还款不超过2.4万元。这一金额已经低于和解协议草案中年均8至10万元的还款预期。
避免了10%的超低折扣,可债权人为什么还是输了?
在这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面临的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如果当初接受和解协议草案,金融机构固然要承受近90%的债权损失,但至少能在五年内获得每年8至10万元的稳定回款;个人借款债权人则可以按原额分期受偿,虽无利息,本金尚可保全。
然而和解草案被否决后,转入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还款能力反而下降,受偿率更低,回款周期更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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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该夫妻每月收入能够稳定在10000元,扣除豁免财产后全部还给金融机构,也无力覆盖和解草案中原定的50余万元,此时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实际受偿率,将从草案承诺的约10%进一步大幅缩水。
但是,我也看到,该王某夫妻年龄都在55岁以上,未来收入水平极其不稳定,加上清算程序还债的动力不足,如果月收入降低甚至低于基础生活开支,是无需向债权人还款的。
同时,只要他们在考察期内不违反规定,考察期满后,这些金融机构的债务将一笔勾销。所以,从某种层面来看,这些金融机构在债权人会议上争了一口气,却输的很彻底。
厦门个人破产首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中,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矛盾:
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各方债权人各自为政。债权人都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逻辑拒绝债务人争取的和解方案,结果却是所有人的蛋糕一起缩小。个人借款认为是好心借款不愿延期,而金融机构则认为债权打折幅度过大,导致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
这种分歧在表决时被放大,总以为还可以逼一下债务人,可最终导致所有债权人共同承受了比和解方案更糟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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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人破产首案的最终判决,为《条例》实施提供了第一个裁判样本,也向社会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债务人单方面的“免债通道”,而是一个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理性参与的制度设计。
诚然,和解失败后的清算结果对债权人更为不利,但制度的本意恰恰在于引导双方在破产程序中达成合作——承认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上限,换取更稳定、更可预期的回款。
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也意味着需要重新认识破产制度的价值,与其在清算中接受更低比例的被动受偿,不如在和解中主动寻求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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