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06月 04日,袁先生向12345投诉。6日,12345答复称,“袁(先生)系科技馆原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人员,2019年10月入职,后根据市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组要求,由中智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目前该公司已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5月31日起,与该通知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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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盐城12345的这份答复中不难看出,盐城科技馆原政府采购用工服务可能是有问题的,很可能涉嫌违规或者违法?否则,盐城纪委监委不应该要求科技馆让一个直招编外员工与中智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
这里面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厘清,想请教盐城纪委监委。
一是,2019年,盐城科技馆原政府采购劳务服务,网帖公告招聘,公开考试录用编外服务人员袁先生,是否涉嫌违规违法?具体违反了什么规定、何种法?
二是,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委只管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例如,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参公管理的事业人员,和从事公务、管理公权力的人员,在党纪方面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党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官”不管“工”、管“权”不管“事”。而科普员袁先生属于普通编外合同工,且非党员,盐城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组插手盐城科技馆用工事宜,让科技馆要求其与中智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是否有越权之嫌?
三是,盐城纪监委第三派驻组谁有权要求袁先生与一个刚刚成立的中智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中智公司是否经过政府用工招投标程序?
造成袁先生目前工作困境的根源,究竟是盐城科技馆原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还是盐城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组管得太宽的问题?总之,无论是哪一方的问题,都不应该建立在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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