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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告诉大家一个消息,重庆人何某某起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二审判决已出:媒体全部败诉。
澎湃新闻已经删除了文章。有的媒体已经公开道歉。
我尊重他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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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的的确确是一起针对全国媒体的枉法裁判。
法院,本该是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但本案三次开庭,法官的违法行为贯穿始终。
2021年12月,宾曰语云公众号转发了一篇官媒文章,作者是时任红星新闻的王记者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所写。文章原文大家可以自行搜索:(链接:https://59188saintaubert.com/dy/article/GQV7KG020519QQUP.html ;https://zx.sina.cn/n/2021-12-13/detail-ikyamrmy8740642.d.html?sinawapsharesource=newsapp)。
2025年4月,我被起诉到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称侵犯了名誉权。我还没看到民事起诉状,法官王京就说我肯定要遭(输)。7月15日开庭当天,王京说你要不接受支付2万元律师费的调解,我们就硬判。
庭审结束13天后的7月28日晚上将近8点,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代表法院第一次电话通知我,说何某某提出让王京法官回避的申请,报给领导之后,领导决定让王京回避。
7月30日,李超法官告诉我,何某某提出回避申请,他们在庭审结束13天后口头通知我,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一审判决下来,所有媒体都输了。
判决书上,我向法院提交的几乎所有证据都被隐瞒了。对此,李超法官称“我也没讲你的文章失实,只说你不该用(淫乱)这个词。”李超法官承认,“他有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二审于2025年12月26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直到庭审结束,我都没见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知情权、申请回避权被剥夺。
同样申请回避,何某某在庭审结束 13 天后提出回避申请,渝北区法院批准;我在庭审结束 3 日内提出申请,却被重庆市第一中院驳回,理由是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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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逻辑,一审超期13天批准的回避申请违法,审判组织违法,一审判决违法,二审应该对违法行为依法纠正。但二审维持原判,且判决书颠倒黑白。
一二审均承认宾曰语云系案涉文章的转载者而非作者,但又认定侵权。
核心问题:案由错误,逻辑崩塌
本案一审、二审案由均为"名誉侵权",但法院判决核心理由涉及何某某"婚外情、隐私"等内容。事实上,若法院认为公开报道涉及个人隐私,案由应为"侵犯隐私权纠纷",而非名誉权纠纷。更关键的是:
●事实部分:我转载的官媒文章所涉事实来源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了何某某为当时的情侣何某刷卡支付购车款 46 万元”这一事实,以及渝北区法院依法制作的调查笔录。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事实,不是捏造,更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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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表达:"淫乱"一词是基于判决书认定的"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等事实作出的评价,并非无据侮辱。
由此产生一个无法回避的逻辑:如果法院认为基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淫乱"评价构成侵权,那么首先应当确认——作出该事实认定的生效判决书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法院不敢也不能这样认定,因为判决书是国家司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转载者依据合法公开的司法文书进行舆论监督,何错之有?何罪之有?
法院的三大实体错误
1.将"公共利益"狭隘限缩
法院认为"婚外情仅影响特定当事人,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故与公共利益无关"。但公众人物(尤其政协委员)的道德操守,直接关系公权力公信力和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本案却完全无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新时代政协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公众人物应作道德表率"的政治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废弛了对特权阶层的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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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隐私权"为失德公众人物构筑保护伞
何某某系政协委员,属公众人物。生效判决已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却以"与公共利益无涉""属个人隐私"为由判媒体侵权。这等于宣告:公众人物只要不触犯刑法,即便背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可动用司法禁止舆论监督。
若此判例不被纠正、形成参照,将有更多公众人物(公职人员、代表委员、国企高管、明星艺人)以"隐私权"起诉封口正当舆论监督,党和政府对"弘扬新风正气、惩戒失德行为"的政治承诺将在基层司法环节被架空——法院事实上沦为道德沦丧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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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忽略自媒体转载的合理注意义务
作为转载者,已核实司法文书与官方信源,内容来自官媒,充分考虑到了“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按《民法典》第1026条,应认定为正当舆论监督。法院却以"事实陈述不全面""评论不合理"双重重罚,实质是将生效判决已公开的司法信息强行归入"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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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自由裁量权异化为枉法裁判"通行证"
●一审:何某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后13天申请回避,法院违法批准,导致审判组织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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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对上述违法视而不见;当庭提交的女检察官录音、一审法院隐匿的强奸线索等证据,被选择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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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提交的人民法院报、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人民网、新华社瞭 望东方周刊刊发的相关文章使用的“衣冠禽 兽”“人渣”“禽兽不如”“淫乱”等词汇,拟证明对本案中所 谓的“侮辱性词语”的使用,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及官方媒体的惯例,被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非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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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法官的判后答疑录音,从对"淫乱"的释义到赌咒"天打雷劈"后又承认"有可能判错",这些细节表明了李法官对这个案子裁判的心证过程,二审拒绝审查。
●二审主审法官赵志强(重庆一中院民一庭庭长,全国优秀法官),在开庭后得知我方未收到开庭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立即挂断电话,拒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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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 此判例若被参照,后果严重
若按判决逻辑推演:通奸仅侵害配偶,与公益无关;杀人仅侵害被害人个体,与公益无关;吸毒仅侵害自身,更与公益无关。这将导致社会声望越高、公共影响力越大者,越能以"隐私权"屏蔽监督——"权力越大、监督越少"的逻辑悖论,严重动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实践基础,破坏德法共治的法治建设顶层设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公正司法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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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从程序违法到实体错误,从案由混淆到逻辑崩塌,法官将自由裁量权异化为枉法裁判的"通行证",法院以这一令人忧心的方式将这道防线推向了崩塌的边缘,亟待引起高度警觉。
媒体与何某某案代表的是一个朴素的正义判断:媒体对一名劣迹斑斑的失德政协委员、公众人物的正当揭露,是维护正义还是侵犯隐私?当法院的判决站在了为失德公众人物封口的一边,就严重背离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这一精神,严重侵蚀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法院在本案中“任性”裁量、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是在以司法权否定德治要求,是在侵蚀党的执政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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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可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诽谤,但绝不允许变成失德权贵的"遮羞布"。对违背公序良俗且已被司法公开的公众人物行为给予超规格隐私庇护,是在以司法权否定德治要求,侵蚀党的执政伦理基础。
人民法院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请赵志强法官们回答:你们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的要求,无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到底在维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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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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