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时意外受伤,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争取工伤保险赔偿为由与其签署“放弃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发现工伤保险可理赔金额远低预期,可以反悔撤销该协议吗?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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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张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幸腿部受伤,此前其所在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安全责任保险。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为张某争取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与其签署“放弃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张某争取工伤保险待遇,张某自愿放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该向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费用,工伤保险应支付张某的全部费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增补或扣除。
张某获知自己拟获赔付金额后,认为赔付金额过少,遂申请劳动仲裁。
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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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当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说明,双方虽然自愿签订《协议书》,但协议签订时张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清楚自己应当享有的工伤赔偿项目的金额,且协议约定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作为赔偿,具体金额未予以明确,后保险实际理赔金额明显低于张某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计算的结果,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在法官调解下,最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未被保险赔付覆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万元,若后续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到账,则在此总额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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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后,由于维权周期长、程序复杂,又担心自己得不到赔偿,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张某为争取到工伤待遇,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情况时,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工伤私了协议”,明显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故本案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旧应当承担保险未覆盖的赔偿责任。
来源丨民二庭
作者丨张 森 刘 也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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