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都江堰发布
记者获悉 , 为制止违规停放、入户充电、改装等危险行为,警示群众认清火灾风险,督促自查整改,守住居家消防安全防线,都江堰市消防救援局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现曝光一起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违规室内充电 案。
电动自行车违规室内充电案
基本情况:
2026年6月4日19时17分,都江堰市消防救援局依法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核查发现在凤凰城17栋商业13号商铺将电动自行车于室内区域停放并充电。
查处情况:
都江堰市消防救援局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安全无小事
以下安全知识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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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治理已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安部2017年《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明确严禁在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违者依法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一步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区域停放或充电,并鼓励设置独立集中充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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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层面: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拒不改正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若已造成火灾后果但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责任人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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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层面: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涉及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等罪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需对火灾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房东等未尽管理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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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物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物业有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尽到劝阻、制止、报告、设施保障义务的,要被处罚并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应当把电动车安全纳入消防制度,张贴“禁止入户/进电梯/飞线充电”告示,定期宣传;对楼道、电梯、门厅、楼层等公共区域每日巡查,及时发现入户充电、停放、飞线充电等情况;发现违规,当场劝阻、制止、要求整改;可采取电梯禁入、拦截、移至室外集中区等合理措施;劝阻无效,24小时内报告消防、派出所、街道,留存记录(照片、视频、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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