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为推动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水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天人社发〔2025〕36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天水市秦州区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全区计划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11名。详见《天水市秦州区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事业。
2.具有秦州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经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①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②“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③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④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⑤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⑥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⑦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3.下列人员不在招聘范围:①已实现就业的;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③有违法犯罪行为的;④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享受生态护林员、乡村公益性岗位等与城镇公益性岗位类似的就业援助政策)。
4.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招聘岗位、数量、
要求、附件等
详见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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