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没有罪证就抓人的吗?你听说过证据未经质证就判刑的吗?如果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5刑初第567号和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刑终第340号刑事裁判书吧,这是一起河北省保定市李海风在天津市宝坻区涉嫌虚开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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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宝坻法院(2023)津0115刑初第567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记载:“李海风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7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第3页记载:“被告人李海风对指控事实、指控罪名均不认可,在庭审中表示不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举证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海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6页记载:“被告人李海风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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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一中院(2023)津01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第1页记载:“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风,于2022年8月6日、2023年4月7日分别被取保候审,2023年8月9日被逮捕,2023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海风不服,提出上诉。”第5页记载:“一审程序存在问题,一审庭审后,调取了胡丽丽、杨精精的询问笔录,但没有再次开庭进行质证、程序上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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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在此期间如无证据,直接导致不符合逮捕的法定前提,禁止先抓后证。刑事诉讼法严禁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作为取证的手段。若无证据而先行羁押,属于非法拘禁或违法办案,当事人可依法申诉、控告并要求国家赔偿。
综上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错案,宝坻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5刑初第567号判决书的审判长刘旭鹏,在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后先抓人后补正,且证据未经质证就判刑,不仅涉嫌渎职枉法,而且构成非法拘禁。不仅应依法无罪放人,而且应追究刘旭鹏无证抓人的侵犯人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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