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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源自网络的“缘分”,一步步诱导投资虚拟货币,先给甜头再设陷阱,最后竟安排专人上门取走大额现金……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真实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
近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车手”李某提起公诉。
一场精心设计的“网恋”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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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张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陌生男子。对方以“相亲”为名接近,随后引导她下载聊天APP,几天后便开始推荐“投资理财”项目——在一个网站上买卖U币,买涨买跌,稳赚不赔。
为取得张女士信任,起初对方帮张女士“充值”了一笔,很快就获得盈利并成功提现。张女士信以为真,又追加投资了一笔资金,再次盈利并提现。随后,对方称“行情好”,要求她加大投入,并告知超过10万元需用现金兑换U币。张女士取出一笔现金,对方安排一名男子上门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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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对方又以“活动冲刺”“交税”“保证金”等理由,让张女士多次取现交易。直到2025年1月,张女士发现仍无法提现,才意识到被骗。
同样的套路也发生在谭女士身上。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一名男子以交友为名,诱导谭女士充值U币投资。前期小额充值成功提现后,对方称需“提升会员等级”,并推荐“U商”上门换币。谭女士多次将现金交给上门的男子,被骗超百万元。
为报酬上门取钱,“车手”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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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4年12月底,充当“车手”的李某受朋友邀请,专门负责线下对接受害人、上门收取现金。每次交易,李某一方使用专用手机与被害人约定交易地点和金额后上门拿取现金,待被害人确认“收到”U币(实际U币钱包并非被害人控制),李某一方便取走现金并删除对方联系方式。李某明知所取现金来源可疑,仍伙同他人多次作案。
检察官释法
本案是典型的“线上诈骗+线下上门取现换U”新型电诈模式。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下载虚假投资APP,前期让受害人成功提现获取信任,随后以“大额投资需现金兑换U币”为由,安排“车手”上门取现。表面上受害人用现金买到了U币并充值到平台账户,实际这些U币是虚假的或已被控制,现金一旦交出便石沉大海。
本案中,李某听从指令下车拿取现金后交给同伙,其明知现金来源不正当、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他人转移现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6年1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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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过程中,若对方以“投资U币”“充值返利”等名义引导至第三方平台操作,并要求将现金交由陌生人收取,请立即停止交易并报警。对于受雇取现人员,在明知款项来源可疑、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代为收取和转移现金,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若有证据证实参与实施诈骗的环节,还将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切勿心存侥幸,沦为犯罪帮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文案 | 纪英艺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纪英艺
复审 | 许丽纯
终审 | 陈清真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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