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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多因一果"情形下,无法认定电池故障是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可能原因包括电池累积性损伤、飞行员操控错误、应急电池未能形成双备份设计、飞控计算机重启恢复逻辑不足等。在高新技术行业事故成因复杂且无成熟定损标准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无法根据"近因原则"认定电池故障是主导原因。
电池供应商不存在违约或侵权情形。从合同责任看,电池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交付使用2年后被保险人亦出具《使用结论》确认性能稳定、安全,无违约情形。从侵权责任看,综合分析产品性质、投入流通时的缺陷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无明确证据显示供应商存在明显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台(套)保险应严格把握追偿权行使条件。涉及高新技术行业的保险纠纷,事故成因复杂、技术前沿,应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维度综合判断,谨慎认定产品责任,不能简单将事故归因于某一零部件供应商。
【关联法条】
- 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某保险公司 → 某研发中心:产品责任代位求偿关系
【原告诉请】
判令某研发中心承担无人机坠毁事故的产品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款1054万元。
【被告答辩】
电池供应商主张其不存在违约或侵权情形,电池组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且无缺陷。
【法院查明】
2022年3月,被保险人某无人机科技公司就8台"xx固定翼无人机航空应急测绘系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保险装备交易额1.78亿余元,累计赔偿额1.78亿余元。
2022年9月6日,涉案无人机在国家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执行任务时冲出跑道,最终导致全机损毁。某无人机科技公司对故障进行了机理分析,通过对电池数据进行分析,A路应急电池存在明显故障,将原因初步定位为A路应急电池设备故障。
2023年4月,保险公司预付赔偿金额300万元;2023年8月,支付剩余赔款至总金额1054万元。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认为事故原因为电池质量问题,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法院认为】
第一,"多因一果"情形下近因原则的审慎适用。高新技术产品事故往往存在"多因一果"情形,原因链上的每一个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能否单独产生作用力、不同原因之间的先后关系和延续关系等均未有定论。本案中,事故可能原因包括电池累积性损伤、飞行员操控错误、应急电池未能形成双备份设计、飞控计算机重启恢复逻辑不足等,不能简单将某一零部件故障认定为事故主因。
第二,产品责任需从合同与侵权双重维度严格审查。从合同责任看,电池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交付使用2年后被保险人出具《使用结论》确认性能稳定、安全,无违约情形。从侵权责任看,综合分析产品性质、投入流通时的缺陷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无明确证据显示供应商存在明显过错。
第三,对科创企业的司法保护。涉及新质生产力的高新技术领域保险纠纷,应加强对科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成果的司法保护,避免"谁受损谁有理"的简单归责逻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对保险行业的风险启示——对于保险金额特别巨大、产品创新特别前沿的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应完善修订保险条款,限定赔偿范围;建立强制再保险、联合承保等制度分散责任;提高风险研判和防范能力,审慎评估高新技术产品的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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