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毕业季,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成为常态。就业协议不仅是就业的重要凭证,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当毕业生顺利升学深造,想要提前解除就业协议,究竟算不算违约?又该如何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矛盾?今天结合这起真实的案例,和大家聊一聊就业协议解约的那些事。
一、案情:读博机会来得突然,协议解除陷入僵局
原告雅安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24年12月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刘某按照协议入职雅安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25年6月,刘某成功考取博士生,因需要脱产入校学习,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三方协议。
雅安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刘某系单方违约,不仅导致原告的招聘计划落空,关键岗位空缺,也打乱了原告既定的工作安排与经营计划,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依照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约定,雅安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调解:一场“双向奔赴”的和解
名山区法院收到案件后,查明刘某系升学深造,主观上并非恶意违约。承办法官兼顾契约精神与人才成长导向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委托名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刘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书面向雅安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道歉信。雅安某材料有限公司收到了道歉信,从信中看到一个年轻人对知识的渴望、对未来的郑重,认为刘某非轻诺寡信,综合考虑到刘某的求学前途、非恶意违约等情形,自愿放弃了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
三、法官说法:违约与否,法律如何衡量?
1、签了协议想反悔,一定算违约吗?
不少同学心里嘀咕:“就业协议不就是张意向书吗?真不想去了,赔个礼道个歉就行吧?”这个想法,法律不答应。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自愿达成的合意,受《民法典》合同编保护,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刘某因个人发展解除协议,并非公司存在过错,依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既然违约了,为何公司最终“零追责”?
法院办案,不是只机械套用法条,而是会结合实际情况兼顾法理和情理。本案中,刘某解约是为了读博深造、提升个人能力,属于积极向上的人生选择,主观上没有故意违约、恶意毁约的想法,过错程度较轻。这种“向上的违约”,与“拿着offer继续海投、择优而栖”的投机心态,有本质区别,因此公司最终并没有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调解促成下,公司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最终选择自愿放弃;刘某依法应当履行约定,但能主动道歉、诚恳沟通。一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诚恳道歉,一方则展现了社会惜才的度量,契约精神与人才成长,在此握手言和。
四、法官温馨提示
1、致广大毕业生,签之前要三思
广大毕业生在面临人生重要选择的时候,务必三思而后行,一思职业规划是否清晰,二思升学意向是否确定,三思违约成本能否承担。就业协议不是草稿纸,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确有升学、家庭变故等不可抗力或正当原因,应第一时间端正态度,主动联系、书面说明、友好协商,是避免矛盾升级的最佳路径。诚信是最好的“简历”,别让人生第一笔职场记录留下失信的污点。
2、致用人单位,维权有刚性,用才有弹性
面对单方解约,企业完全可以依法主张损失、要求赔付。但若遇到员工升学深造、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情形,不妨算一笔长远账:“一个因升学深造被体谅的学子,可能是明日回馈行业的骨干;一次因重大疾病柔性化解的纠纷,胜过十场胜诉判决的品牌口碑;一份面对家庭变故秉持人文温度的担当,正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隐性资产。”协商解约、诉前调解,时间短、成本低、对立少,比法庭上冷峻严肃的判决书更能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实现权益保障与人才储备的双赢。
3、纠纷化解小建议
就业类型民事纠纷往往牵扯人情与信誉,建议双方优先选择私下协商、诉前调解等柔性处理方案,不仅能大幅节省时间、人力和维权成本,更能温和化解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日常相处与合作中,既要坚守契约精神、恪守诚信底线,也要懂得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实现多方共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五、社会价值
这起案件的化解,远超一案了之的意义:对个人,刘某保住了求学之路,更收获了“违约有责、诚信无价”的人生一课;对企业,放弃追责不是吃亏,而是以格局换长远、以温度换口碑的明智之选;对社会,法院以调解为纽带,让白纸黑字的契约精神与尊重人才的价值导向同频共振,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法理为基、情理为桥、事理解惑”的解纷样本;对法治,本案不是机械裁判的一锤定音,而是引导当事人“双向奔赴”的多元共治。
法律划定行为底线,温情传递社会善意。这起就业协议纠纷的圆满化解,为广大毕业生、用人单位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愿每一位求职者都坚守诚信的本心,每一家企业都保有包容的胸怀,让规则与温情相伴同行,携手营造守法守信、互谅互助的良好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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