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今天聊一个涉嫌逃税罪的案子。
2009年,王某与他人合作开发黑龙江鸡西某房地产项目。因没有开发资质,王某找到有资质的马某海,以马某海公司的名义上报手续,并向马某海交纳管理费。2010年7月,马某海入股该项目。
2011年4月,因未按规划建设,工程被责令停工。但在此之前,两人已经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得款1152万余元,应缴税款185万余元,一分没向税务部门申报。
2011年5月,马某海退出,王某取得开发资质后继续施工。他同样在无证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得款1613万余元,应缴税款241万余元,同样未申报。
从2011年7月开始,税务机关多次催促两人提供销售情况、申报纳税。两人均谎称没有预售商品房。2012年5月至9月,税务机关先后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限期缴款通知书》,两人依然无动于衷。直到税务机关全面稽查,王某才补缴了70万元,剩余356万余元仍未缴纳,占同期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法院认定两人均构成逃税罪。
一、没办证卖房,到底要不要交税?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两人可能觉得:我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这房子卖得“不合法”,既然不合法,凭什么要我交税?
但法院对此回应是:经营内容本身合法,只是手续不全,照样要交税。
法律上有一个基本区分:行为内容合法但手续不全,和行为内容本身违法,是两个概念。
卖淫、贩毒这类行为内容本身被法律禁止,这类所得不应征税,否则就会出现贩毒分子同时构成逃税罪的荒诞局面。
但无证预售商品房则不同,卖房子本身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只是没有办齐预售手续。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了这一规则: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同样可以构成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有没有证,不影响你该不该交税;影响的是你有没有证是另一回事,交税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手续不全就免了。
二、为什么构成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两人不仅不申报,还在税务机关多次催促时谎称没有预售,这属于典型的欺骗、隐瞒。
两人逃避缴纳税款356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2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符合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加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判了三年,缓刑四年,已经是法定刑的最低刑,主要考虑了两人部分补缴税款、认罪等情节。
三、为什么没适用“补缴免罚”条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被称为逃税罪的出罪条款,给了纳税人一次“花钱消灾”的机会。但前提是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按要求补缴全部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本案中,两人没有做到。税务机关多次下达通知,他们不仅没有补缴,还谎称没卖房。直到全面稽查后才补了70万,剩余356万至今未缴。不满足补缴全部税款的条件,自然无法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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