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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张某入职A公司,主要负责沟通联系发展客户及递交相关申报材料等文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张某用自己名下的手机号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便于日常工作中与客户沟通联络。在工作期间,张某逐渐积累了600多个客户微信群。2025年3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闹得不愉快,张某离职后未按公司要求交接微信账号。
A公司认为,张某工作期间注册的微信账号内资源属于公司重要的商业资源与客户资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使用该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绑定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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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张某提出,微信账号是她用自己手机号码注册的,理应归其所有。若公司执意要返还,张某将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为该手机号充值的话费共计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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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案涉微信账号系张某入职后注册并实名认证,长期作为工作工具使用,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具有明显的使用价值和财产性权益,A公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停止使用并配合交接。
同时,张某因工作用途对手机号进行充值的话费,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替公司垫付的费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对张某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账号,并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变更微信绑定的手机号至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A公司向张某支付话费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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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涉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的典型案例。数据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但账号内的客户信息、业务记录等数据,若在工作过程中形成并用于公司经营,便具有财产属性。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有权要求返还此类数据载体,防止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流失。
离职交接是劳动者附随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离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办理工作交接的后合同义务。交接的内容不仅包括实物,更应涵盖其掌握的全部电子数据、客户资源等无形工作成果。拒不交接并继续占有、使用工作数据,可能构成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益的侵害。
本案判决在保护企业数据资产的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因公务所垫付的必要成本,体现了法律在维护企业数据权益与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官提醒
于企业而言,应未雨绸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用于工作的社交账号、客户数据的归属权、使用规则及离职交接流程。倡导使用企业微信等公司可控的工具,并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实现权限管理。于员工而言,应树立职业规范意识,区分公私社交工具的使用。离职时务必依据规定完成数据交接,这既是职业操守的体现,也是避免自身陷入法律纠纷的必要之举。
数据是企业的“隐形资产”,也是员工的职业名片。离职不是“一键退出”,数据交接更不能“不了了之”。保护好数据,就是保护企业的竞争力,也是守护自己的职业信誉。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增强数据安全意识与数据权益观念,做到依法用工、合规离职,共同维护健康的数据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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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王依依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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