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妇联向全省发布一起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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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至9月,罪犯郭某某明知于某某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于某某的女儿小周(化名,时年12岁)也跟随母亲于某某与郭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
202年6月至7月,郭某某趁于某某外出务工时,利用小周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多次在其住宅内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并多次对小周给予言语方面的恐吓,不让其将此事告知其母亲,直到小周身体出现明显损伤,情绪严重异常,被其母亲察觉后才吐露了全部受害经过,于某某当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通过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生物物证取证,整理聊天记录等证据收集,并将郭某某抓获,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必须从重处罚。郭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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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与女孩的母亲同居,并且长期共同生活,本来有对未成年的小周负有保护照顾的义务,而郭某某非但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反而对未成年的小周实施侵害,属于主观恶性重大。
这起案件告诫那些单亲家长,一定要重视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保护,平日里注重对他们进行各种安全心理辅导和教育,注意观察他们的心理变化,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与他们沟通。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不单单是学校、社会的责任,家长更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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