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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想到,发生在浙江温州的这起民事纠纷,会因为“好人助人”这个情节,在网上引发如此大的风波。
事情经过也很简单:
82岁的赵某某推车经过一处小巷时,发现67岁的残疾老太林某某摔倒在地,于是上前搀扶,没想到在这个过程中两人又都摔倒,导致赵某某受伤,不久就去世了。
医院诊断显示:赵某某患有骨折、脑梗、高血压、肾结石、动脉硬化、动脉闭塞等多种疾病。
事后,赵某某家属将林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补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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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理由认为,82岁的老人是在搀扶林某某的过程中,被其再次摔倒后拖拽倒地受伤, 被告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林某某一方则坚称,当时林某某并未向原告呼救,且明确拒绝了赵某某想要提供帮助的意愿,是赵某某强行搀扶才导致了意外发生,赵某某应该自行承担风险。
同一事件,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调查后认为,赵某某搀扶林某某的行为并无不妥,符合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
赵某某帮人是好心,摔倒是由于双方高龄和身体状况导致,在这一点上赵某某并无过错;但被告对原告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则上也没有赔钱的理由。
因此,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应该由侵权责任纠纷,调整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更加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该法条,赵某某子女要求林某某给予一定补偿的诉求是合理的。
因此,考虑到林某某是残疾人,且收入有限,故法院判决其补偿原告金额为2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此,赵某某子女称,两万元不足以摊平医药费丧葬费,考虑诉讼成本应该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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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很多网友都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有人认为,赵某某助人为乐值得称赞,其意外离世也值得同情,但一码归一码,子女事后向残疾人索赔,却让这份爱心“变了味”。
不过,对于这个观点,赵某某家人并不认同。
他们认为,之所以起诉林某某,一是由于治疗、丧葬等确实有比较高的支出,更重要的是被对方的态度给气的。
老人摔倒就医直至死亡,被告方面始终都没有出面表达过惋惜,更没有提出给予任何补偿。
况且,被告方提出“赵某某系强行搀扶才导致意外”,这点已被法院明确否决,这种说辞已对原告方构成精神伤害,原告方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赵某某家人索赔也具备合法合理性。
其实,对于这起事件的争议,跟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错误观念不无关系,那就是“好心助人”就应该“不求回报”。
这很显示是错误的。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能看出,在求助过程中,如果受助者实际得利,而助人者遭受到了损失,受助者就应该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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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因跳河救助落水者,手机、衣服等损坏,被救者难道不该赔钱吗?
当然,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选择了助人为乐,并没有抱着要得到“回报”的念头,有了损失,可能也会自己承担。
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了索赔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这两年因为捡东西送还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新闻发生了不少,争议也挺大。
一部分网友认为,捡到东西归还是公民义务,索要报酬太不应该。
另一部分网友则觉得,拾得遗失物要妥善保管,会耽误时间,影响正常行程,收取合理费用没有毛病。
况且,好心助人还不同于前者,前者有“义务”在身,后者完全是出于善意,法律规定受益者给予适当补偿,就是不想人们被这份爱心给“绑架”,别搞得好心还要自己担损失。
站在林某某一方的角度,或许也觉得挺冤枉。
一个本就身体不便的82岁老人,就不应该做超出其身体状况的举动,这下算是帮了倒忙,自家还要赔上2万块钱。
确实,从安全角度,82岁老人确实不应该“多管闲事”,找别人来帮忙是更稳妥的做法。
然而,爱心本就不能太“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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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要这样去判断,那些危急时刻选择挺身而出救人的英雄们,他们的善举又该怎么说?
自身水性不好就敢下河救落水者,冒着生命危险徒手爬楼救困在火场的孩子,没学过专业救护技能也会给心脏骤停者紧急施救。
82岁老人看到有人摔倒,没考虑自己身体不便,及时出手帮忙,这份善意更显得珍贵。
子女要求一定赔偿,是合法合理的,至于金额引起的争议,法院已经给了专业的判断,我们也就不必过多的胡乱猜测。
这起案件,其实也算是给爱心做了一个新的定义。
哪怕是要求回报的爱心,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丝毫不应该影响到善意的价值,不应该被指责。
而对于受助者来说,不能仅限于口头感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理应主动承担救助者的经济损失,才不至于让公众面临帮人“帮不起”的尴尬局面。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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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2026-06-22 16:15)八旬老太搀扶跌倒残疾人摔倒身亡,法院一审判决残疾人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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