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星级酒店因“包庇老赖”被罚款10万元,申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维持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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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酒店工作人员阻碍执行案。
此前,建邺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韩某被判赔付颜某一万多元,但执行立案后,仅扣划到1000余元。对此,执行干警多次联系韩某,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调查,韩某却表示“我就不还,你们来抓我啊”。
得知韩某入住某星级酒店后,执行干警赶至酒店进行拘传。但在酒店大堂,执行干警向酒店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相关法律文书后,要求该酒店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前往韩某入住的房间,以便对韩某采取强制措施时,该工作人员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走到一旁打起了电话。期间,执行干警要求直接与该酒店负责人通话,但被拒绝。该工作人还表示:“我们要保护客人的隐私,我们没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
因多次催促、提醒无果,执行干警在酒店大堂等待了四十分钟。交涉期间,有一人前来退房。待该退房人员离开两分钟后,该酒店工作人员才向其告知:“他和你们要找的人住在一起,门口那个人就是你们要找的。”
执行干警连忙追赶出去,但未发现任何人。最终,此次拘传以失败告终。
事后,建邺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相关情况认为,该酒店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司法执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决定罚款10万元。涉事酒店在指定期限缴纳罚款后,向南京中院申请复议。
南京中院审查后认为,该酒店在执行人员多次催促并告知拒不协助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以要向领导汇报请示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被执行人在此期间逃脱,属于法律规定的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故驳回该酒店的复议申请,维持建邺区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此外,针对被执行人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存在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建邺区人民法院称,已收集相关证据,将于近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
此事中,涉事星级酒店被罚的冤不冤?“老赖”住星级酒店是否构成“拒执罪”?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天增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五)项规定,本案中酒店在执行干警出示工作证、法律文书后,若核实无误应当立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入住信息,向执行干警提供被执行人入住时间、房间号,不能以“请示领导”“内部流程”“保护客人隐私”等拖延、隐瞒、虚假告知的方式对抗司法执行;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变相放走被执行人;配合执行干警进入客房。
然而本案中,酒店以“请示领导”为由,拖延40分钟,放任被执行人退房逃走的行为,张天增认为,属于《民事诉讼法》114 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次,报道中提到工作人员走到一旁打电话,不能排除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可能;最后,就涉事酒店行为,法院可以对酒店或当班工作人员进行追责,也可向文旅、市监局出具司法建议追责,若因被执行人逃脱无法追回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酒店要求赔偿执行款损失。
张天增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有拒绝协助执行行为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建邺区法院对该酒店罚款10万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南京中院维持罚款决定也说明其认可建邺区法院罚款金额的合理性。
此外,张天增表示,本案中“老赖”韩某若是自费入住酒店则可能构成拒执罪,若是由他人垫付住宿费用,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情况法院只能认定韩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只能对其予以司法拘留、罚款,不能认定其构成拒执罪。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杨轶群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执行是判决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不能执行到位,不仅导致胜诉当事人权益落空,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杨轶群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酒店有协助调查取证义务。酒店掌握旅客的入住登记信息、消费记录,法院执行需要调取的,酒店必须配合。
酒店前台在法院执行人员出示手续后,应当立即履行协助义务,以“需请示领导”为由拖延40分钟,属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杨轶群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在法定幅度内且具有合理性。
另外,杨轶群认为,被执行人入住星级酒店,首先构成对限制高消费令的违反,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若是首次违反,通常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若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改正,继续违反限高令,或同时存在其他拒执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拒执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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