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闯民宅闹事被打伤还有脸索赔5万!”安徽六安,58岁的婶娘因菜地被三轮车压过,与亲侄子夫妇发生争吵,愤怒之下强闯侄子家中,双方冲突过程中,被侄子拖出并薅发摔地,导致半月板损伤住院17天,事后婶娘起诉索赔5.3万,侄子夫妇却说:是她私闯民宅,我们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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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琴(女,58岁,农民)与葛开(男,50岁)都是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某村的村民,且高小琴是葛开的亲婶娘。
两家比邻而居,高小琴在葛开家房屋旁路边零星种了些蔬菜,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葛开骑三轮车经过高小琴家路边菜地,高小琴认为三轮车轮轧坏了她种的蔬菜,双方当场发生口角。
葛开妻子徐娟也加入争吵,高小琴越说越气,不顾葛开夫妇阻拦,直接跟进葛开及徐娟居住的家中,葛开见高小琴闯入自家屋内,上前阻拦并将高小琴往外拖。
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葛开薅住高小琴头发将其摔倒在地,致高小琴后脑勺着地。徐娟同时报警。
高小琴当日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7天,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脑震荡、全身多处挫伤、腰椎失稳,产生医疗费25775元。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小琴右膝及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不久后,警方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葛开因故意伤害处以行政拘留5日;对高小琴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高小琴认为葛开夫妇共同实施殴打,遂向裕安区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葛开夫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53767元。
庭审中,葛开辩称:第一,高小琴种菜占路边影响通行,自己未轧菜;第二,是高小琴先辱骂、强行闯入自己家中,拖出行为是制止非法侵入,属正当防卫;第三,高小琴受伤系自身往地上撞造成,与拖拽无因果关系,不应赔偿。
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公安行政处罚卷宗——受案登记表、对双方及证人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等,均证实:高小琴确曾强行进入葛开家,葛开将高小琴拖出并薅发将其摔倒致伤,高小琴因非法侵入住宅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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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和判决?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遭殴打,即便侵权人构成伤害,受害人自身过错会大幅削减赔偿比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第1033条规定禁止非法进入他人住宅。
本案中,葛开薅发将高小琴摔倒致轻微伤,该事实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葛开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高小琴在葛开不愿开门情况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属不法侵害行为,且双方争吵中高小琴有将手往地上锤、额头往地上撞等过激言行(有其本人公安询问笔录为证),对冲突升级和自身损害发生亦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通常视侵入情节、殴打严重程度在30%-70%间酌定减责比例,本案因打人行为较粗暴(薅发摔地致半月板损伤),但仍属一般邻里冲突,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第二,将他人从私宅中拖出并殴打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屋主应报警处理。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的正当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手段必要适度,对于非法侵入住宅,完全可通过口头喝止、报警、留置等待警察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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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暴力拖拽、摔打超出了制止侵入的合理限度,不能主张防卫免责,但高小琴非法侵入住宅是损害发生的诱因之一,符合过错相抵情形,也可作为治安处罚裁量情节。
提醒公众:遇到他人擅闯民宅,优先录像取证、报警,切忌动手还击或暴力驱逐,否则可能从受害者变侵权人。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农村务农人员误工费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主张,无需个体纳税证明,但需举证务农事实(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或实际支出凭证;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地司法惯例(通常30-50元/天);鉴定费属合理支出凭票据支持。
索赔时应据实计算、附齐票据,避免天价主张被驳回承担额外诉讼费,经核定,高小琴损失共计532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轻微伤且无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葛开将闯入者拖出屋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但高小琴非法侵入住宅是损害发生的诱因之一,符合过错相抵情形。
综合考量侵权人主动实施殴打行为致伤后果较重,被侵权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反 《宪法》及民法典住宅安宁权且激化矛盾,法院酌定双方各负50%责任。
故判决葛开应赔偿50%即26648元,驳回高小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元,高小琴负担145元,葛开负担14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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