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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税案,非税勿扰。
假设 b 为 a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 用于抵扣了,少交了 13 个点的增值税,可能还有企业所得税。
可是 b 持有销项发票,一般情况下 b 都是需要申报缴纳销项税额的,有两种方法:要么用现金,要么用进项发票抵扣。
假设 b 大部分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了,少部分用现金缴纳了,那用现金缴纳部分就是 b 承担了,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部分,就传递给 b 的上游 c 了。
c 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c 也是需要申报、缴纳他的销项税额的,也面临着要么用现金,要么用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
以此类推。
上游某个环节的主体肯定有办法的。
第一种情况,上游有富余票,货卖给散户了,没有开具发票,采购或者生产环节确实带票的,因此可以采购或者生产环节的进项发票抵扣他虚开出去的销项发票,用逃税收益弥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这种情况下,损失由国家承担了。因为逃税的受害者是国家。
第二种情况,上游是税收洼地的园区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返还或者政府财政补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全额申报缴纳,到时候有返还或者补贴,用返还或者补贴弥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这种情况下,损失由国家承担了。
第三种情况,上游是农产品或者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可以反向开票。这些行业造假难度很低,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几乎可以无限量供应进项发票。这种情况下,损失的也是国家。
还有其他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绝大数情况下,损失的都是国家。因为杀头的生意,大把人干;亏本的生意,没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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