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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刷屏的广东虐童案,看得无数人又气又揪心。
1岁半的孩子,被生父同居女友两天内三次猛踢腹部,肝脏、胰腺、肠道全部破裂,最终不治身亡。
而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案发仅一个月,孩子生父竟然给女友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生母坚决反对。
生父签的刑事谅解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帮女友从轻处罚?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今天把刑事谅解书的相关问题一次性说透,建议先收藏。
一、1岁半幼童被女友虐杀,生父出具谅解书引爆舆论
尸检报告显示:肝脏破裂、胰腺破裂、肠破裂,死因是“巨大钝性作用力”。对一个1岁半的孩子,这几乎等同于反复被重击致死。
孩子父母于2025年4月离婚,幼子归生父抚养。生父将孩子交给同居女友照看,自己长期缺位。女友因孩子“吃饭不配合”,长期掐、捏、打孩子。
案发两天内,女友三次猛踢孩子腹部,致孩子内脏多处破裂死亡。
生父准备办理火化时,生母及时赶到,报警并坚持尸检,才固定了关键证据。
令人无法理解的是,案发仅一个月,生父就独自向女友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生母明确表态:坚决不认可,绝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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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谅解书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
先说结论:不能。这是最大的误区。
刑事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家属自愿出具、表示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
但它绝对不是“私了协议”。
王玉琴律师提醒: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公诉案件,追诉权在国家司法机关手里。
谅解书无权撤案、无权销案、无权免罪,它唯一的作用是,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
简单说:案子该怎么判还怎么判,谅解书只影响“判多重”,不影响“判不判”。
三、一份刑事谅解书,到底能影响多大的从轻量刑幅度?
依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理论标准如下:
1、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 40%以下;
2、未赔偿但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 20%以下。
但请注意两个“但书”:
1、上述比例是理论最大值,针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类重罪,法院实际掌握的标准远低于这个数。
2、本案存在多重从重情节叠加:
长期、反复对无自保能力的婴幼儿施暴;
施暴手段残忍(脚踢致内脏多处破裂);
事后延误救治;
受害人为1岁半幼童。
即便存在谅解书,法院也会从严把控从轻幅度。本案,法定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单靠一份争议极大的谅解书,绝不可能大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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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父单独出具、生母坚决反对,这份谅解书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直接说结论:
形式上合法有效,不会作废,但从轻效果被严重削弱,几乎起不到实质性从轻处罚作用。
原因有三:
1、法院考量的是“整体谅解”,不是“单人谅解”
父母双方都是第一顺位近亲属,意见冲突时,法院只能认定为“部分谅解”,而非“被害人家属整体谅解”。
2、从轻比例大幅削减
“部分谅解”的从轻幅度,远低于“全部谅解”,在恶性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予从轻。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按“二分之一”比例扣减从轻幅度,而是直接大幅限缩乃至基本不予从轻,尤其是当生母当庭强烈要求严惩时。
3、生父自身存在重大监护失职
孩子是在生父监护期间、由其同居女友施暴致死,生父出具的谅解书存在为自身及伴侣开脱的客观嫌疑,法院在采信时会更加审慎。
一句话总结:
刑事谅解书没作废,但跟“废了”区别不大。法院不会因为它而轻判女友。
五、律师提醒:监护不是“甩手”,谅解不是“包庇”
这个案子最刺痛人心的地方在于:
施暴者不是陌生人,是孩子朝夕相处的“照料者”;而本应保护孩子的父亲,在孩子死后,成了替凶手递“挡箭牌”的人。
王玉琴律师提醒: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有法定监护责任,不能随意将幼童交由他人单独照看而长期缺位,否则不仅面临民事上的监护失职追责,若长期缺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甚至可能触及遗弃罪等刑事风险。
刑事谅解书是法律赋予被害人家属的权利,但绝不是为恶行开脱的工具,尤其针对伤害未成年人的重罪,单一亲属的谅解无法抵消残忍施暴的刑事后果;
如果遇到家人擅自出具谅解书、违背你意愿的情况,一定及时向办案机关书面表达异议,争取将影响降到最低。
关于本案后续量刑,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如果你遇到类似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家暴等法律问题,欢迎私信咨询,王玉琴律师将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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