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那我手里的股票期权怎么办?还能继续行权吗?”这是很多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心中的一大困惑。许多人在辛勤工作多年,眼看期权即将“开花结果”时,却因为一纸“不续签通知”而面临权益被“一刀切”归零的风险。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剖析这个让无数打工人揪心的法律难题。
案件介绍
2020年,正值事业上升期的甲先生收到了来自A公司的录用通知书。除了丰厚的年薪,最让他心动的是那份《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将授予甲先生共计5万股股票期权,分四年分批归属。甲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满心期待着与企业共同成长。
然而,2023年初,在甲先生已经成功归属了3万股期权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此时,A公司以“公司业务调整,部分岗位不再续签”为由,通知甲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并同时宣布: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离职的,所有未行权的期权自动失效,已归属但未行权的期权也一并作废。”
这一纸通知让甲先生如坠冰窟。他刚买的房子每月还有巨额的房贷,而即将到手的2万股期权(含已归属但尚未行权的1万股和未归属的1万股)是他未来几年财务规划的重要基石。A公司看似依据公司内部规定行事,但这规定真的能“一刀切”地剥夺他基于过往服务应得的权益吗?
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甲先生决心维护自己的权益,找到律师咨询。
裁判结果与理由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最终进入了诉讼阶段。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裁判结果:
确认A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取消甲先生已归属但尚未行权的1万股股票期权的行为无效。
A公司应当为甲先生保留该1万股已归属期权的行权权利,并给予其合理的行权期。
对于尚未归属的1万股期权,因未满足“服务期限”这一核心归属条件,法院驳回了甲先生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某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权激励计划》中“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即取消全部期权”条款的性质与效力。
第一,关于“服务期”性质的界定。股权激励中的“服务期”条件,其本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员工通过提供持续、忠诚的服务来换取期权权益。当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约,这并非员工单方过错导致的劳动关系终结。在此情况下,员工过往已经满足归属条件的履历不应被抹杀。甲公司所依据的条款,实质上加重了员工的责任,限制了其离职后的合法权利。
第二,关于条款效力的认定。法院指出,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其本质是行使了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此时,公司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同时剥夺员工基于此前已完满履行的服务义务所应得的对价。若直接认定所有期权作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对于已归属的期权,这是员工在过往服务期内通过绩效考核等确认已“挣到”的权益,不应因公司的一纸“不续签”而被动丧失。
第三,关于未归属期权的处理。对于尚未达到归属条件的1万股期权,因其最终归属依然依赖于未来的服务,而该服务期因公司不续约而中断,故该部分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公司有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注销。
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非常典型,它揭示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认知盲区:很多企业(甚至员工)都误以为,只要股权激励协议里写了“离职即注销”,那员工就必然“净身出户”。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于对价平衡与公平原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最关键的一点,是把“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与“员工主动辞职或被开除”这两种情形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是公司的单方决定结束劳动关系,后者则更多涉及员工自身的选择或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通常遵循以下逻辑:
区分“已归属”与“未归属”期权:
对于已归属期权:这被视为员工过去劳动所得的“既得利益”。如果公司是主动方,比如合同到期不续签(非员工过错),或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通常有权要求保留该部分期权的行权权利,或在合理期限内行权,甚至要求现金补偿。 这与基于“过错”被辞退的情况不同,后者公司通常可以基于约定收回未行权期权。
对于未归属期权:由于员工未满足未来的服务期条件,这部分期权通常被视为自动失效,公司有权收回。但有一个例外,如果公司是为了恶意规避期权授予而故意不续签合同,员工可以主张权益。
“服务期”并非绝对限制:股权激励中的“服务期”条款,本质上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民事约定。法律尊重这种意思自治,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基本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连坐”已属权的期权,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核心风险点与解决方案:
风险点:很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或《期权授予协议》中,只笼统地写了“任何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未行权期权一律注销”,这种“一刀切”的条款在公司主动不续约、公司违法解雇等场景下,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给你三条“学了就能用”的干货:
签协议前,看清“离职条款”:仔细阅读股权激励协议中关于“离职处理”的章节。重点看:是“任何离职”都失效,还是区分了不同原因(主动辞职、公司解雇、合同到期不续、退休、病亡等)?是否有“宽限期”或者“加速行权”的条款?
保留证据,明确离职原因:在收到公司不续签通知时,务必留下书面证据(如盖章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离职原因是否为“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这将成为你后续维权(尤其是针对已归属期权部分)的核心证据。
理性谈判,区分权责:当你的【再审律师】介入时,谈判策略通常是:守住“已归属期权”的底线,主张这部分是你的“固定劳动报酬”,不应因公司不续签而丧失;对于“未归属期权”,可以作为与公司协商“补偿金”或“离职金”的筹码,争取部分或高于法定标准的离职补偿。
法律依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结语与互动
看完这个案子,你是否对你的期权协议多了几分警惕?你是否正在或者曾经面临类似的“离职期权清零”困境?“公司不续签”并不等于“员工犯错”,你的努力不能因为一纸协议就被随意抹去。
如果你是公司管理者,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个缺乏公平性的条款,真的能留住人心吗?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或经历,我们一起探讨。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和司法实践,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各不相同,具体维权方案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 律师资质信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俞强律师还荣获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及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导师、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俞强律师的核心优势在于金融与法律复合背景,擅长处理金融证券与股权交叉的复杂争议,能够准确把握股权激励案件中涉及的公司治理、税务规划、劳动法衔接等多维度法律问题。
二、股权激励诉讼主要业务领域
俞强律师团队在股权激励诉讼领域提供全周期法律服务,涵盖以下核心争议类型:
股权激励方案效力争议: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确认无效或不成立之诉)、激励对象资格争议。
股权回购纠纷:离职股权回购价格争议、回购条款效力认定、回购程序合规性。
股权激励税务纠纷:行权纳税争议、递延纳税备案纠纷。
出资实缴责任纠纷:新《公司法》下的实缴义务、股东身份认定争议。
以股代薪纠纷:薪酬支付与股权激励的边界认定、离职员工双重索赔。
代持协议效力争议:拟上市公司代持清理、代持协议效力认定。
三、服务特色与办案模式
俞强律师团队采用 “诉讼+谈判+调解”三轨并行模式,兼顾法律结果与商业关系修复。在办案过程中,团队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检索类似案件裁判规则,通过案例检索工具查找有利司法判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团队特别关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规则变化,包括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第54条)、五年实缴倒计时规则(第49条)等,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前瞻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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